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局局長文綺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分別與下述11間公司簽訂提供旅遊局駐相關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
(一)VFS Global Services Private Limited(印度市場);
(二)資訊推廣有限公司(香港市場);
(三)PT. VFS-Services Indonesia(印尼市場);
(四)Glocom Korea Inc.(韓國市場);
(五)Pacific World Travel Sdn. Bhd.(馬來西亞市場);
(六)Mile Post Consultants, Inc.(日本市場);
(七)Branded The Agency Co., Ltd.(泰國市場);
(八)Myriad International Marketing, LLC(美國市場);
(九)Hume Whitehead Limited(英國及愛爾蘭市場);
(十)Compass-Press, LLC(俄羅斯市場);
(十一)World Trade Travel Pty. Limited(澳洲及紐西蘭市場)。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局局長文綺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達豐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提供旅遊局在中國台灣市場的顧問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局局長文綺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NJF COMMUNICATIONS, LLC”簽訂《關於2020年1月至12月在美國社交平台管理及推廣計劃的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局局長文綺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橙方數位有限公司”簽訂《提供2020年在中國台灣市場的社交平台管理及推廣計劃的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23/2000號行政法規《公共機關之公證》第一條第二款,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衛生局首席高級技術員謝錦康法學士為該局專責公證員。
二、當上款所指的專責公證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該局的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夏利樂法學士代任。
三、廢止第99/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零年一月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