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履行經第29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行政長官辦公室現公佈二零一九年第四季度的資助名單:
受資助實體 |
給予財政資助日期 |
資助金額 |
目的 |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文娛康樂會 |
24/10/2019 | $245,000.00 |
資助2020年度活動經費。 |
同善堂 |
13/11/2019 | $100,000.00 |
資助沿門勸捐活動。 |
澳門日報讀者公益基金會 |
06/12/2019 | $100,000.00 |
2019公益金百萬行。 |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立法會輔助部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三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茲公佈准考人的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及格的投考人:
名次 | 姓名 | 最後成績 | |
1.º | 張珀 | 1515XXXX | 87.4 |
2.º | 張景云 | 1294XXXX | 85.1 |
3.º | 廖威進 | 5114XXXX | 83.1 |
4.º | 陳志輝 | 5093XXXX | 81.9 |
5.º | 關偉雄 | 1508XXXX | 79.6 |
6.º | 陳十五 | 1312XXXX | 78.2 |
7.º | 吳志輝 | 1279XXXX | 77.8 |
8.º | 梁健發 | 5040XXXX | 77.6 |
9.º | 陳志豪 | 5172XXXX | 77.1 |
10.º | 劉昶 | 1249XXXX | 76.8 |
11.º | 杜劍鳴 | 1485XXXX | 76.5 |
12.º | 林志忠 | 1497XXXX | 75.8 |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的議決認可)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公關暨技術輔助處處長 劉藝
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劉嘉儀
特級技術員 鮑婉薇
茲公佈,檢察長辦公室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辦公室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本辦定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為參加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准考人舉行知識考試第一階段(筆試),時間為一小時三十分鐘,考試地點為澳門宋玉生廣場322-362號誠豐商業中心六樓公務人員培訓中心;以及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至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三時至四時三十分舉行知識考試第二階段(駕駛技術實踐考試),時間為三十分鐘,考試地點為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由獲多利中心大堂進入)十六樓檢察長辦公室。
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考室安排及駕駛技術實踐考試的日期及時間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張貼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十六樓檢察長辦公室接待處(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檢察院網頁(http://www.mp.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胡潔如
茲公佈,法務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本局雜役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位空缺,經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本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投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內(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aj.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官 梁采怡
按照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市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現就“為街市、檢疫辦事處、小販大樓及批發市場購買財產綜合險”而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或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投標者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時正。競投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大樓地下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元貳萬元正($20,00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抬頭為“市政署”的支票或銀行擔保書,於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6字樓本署培訓及資料儲存處舉行。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麥儉明
事項: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類別C產品除外)的重要資料聲明書及利益說明指引
為確保客戶可理解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類別C產品除外)所構成的潛在風險,本局需要促使信用機構向客戶提供清晰的資料披露,以達致符合公平待客原則所涵蓋的要求;
基此,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九條、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六條及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第十條的規定,本局行政管理委員會議決如下:
1. 隨附於本通告公佈屬其組成部份的《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類別C產品除外)的重要資料聲明書及利益說明指引》(以下簡稱:本指引);
2. 所有獲許可在澳門從事業務的信用機構、人壽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人須遵從本指引的規定;
3. 違反本指引之規定的實體及人士須按照所適用於法律之規定開展違法行為程序,並追究倘有的法律責任;及
4. 本指引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一日起生效,但不適用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一日或以前收到且尚處於審批程序的貸款申請。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陳守信
委員:黃立峰
1. 宗旨
1.1 為確保客戶可理解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類別C產品除外)所構成的潛在風險,信用機構有責任向客戶提供清晰的資料披露,並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客戶完全明白有關風險。本指引旨在訂定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類別C產品除外)的最低風險披露要求,並提供重要資料聲明書及利益說明的格式及最低標準,使有關披露內容更易於理解。
2. 定義
2.1 於本指引中,「保費融資」是客戶以貸款繳付人壽保險保單的保費之用,而客戶須將保單權益轉讓予信用機構作為貸款的抵押。
3. 適用範圍
3.1 本指引適用於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類別C產品除外)。然而,倘人壽保險產品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則可獲豁免遵守本指引的規定:
(a)保險產品不屬於分紅壽險、萬用壽險或儲蓄保險產品;
(b)保險產品要求保險公司接受受保人的重大身故風險;及
(c)保險產品在保障期滿時不具有任何現金價值或期滿利益。
3.2 以下是一些具有重大身故風險的保險產品的例子:
(a)提供身故賠償的按揭保險計劃,以確保客戶的指定受益人有能力償還按揭貸款;或
(b)保險產品在整個保障期內任何時間所提供的身故賠償額最少相等於繳付保費總額的130%。
3.3 為免產生疑問,所有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分紅壽險、萬用壽險或儲蓄保險產品均不得豁免遵守本指引的規定。
3.4 不論客戶以新造保單或已生效但未期滿的保單申請保費融資,信用機構均須按本指引的要求提供合適的資料披露。
4. 風險披露的最低要求
4.1 當客戶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類別C產品除外)時,除產品推銷刊物及利益說明文件外,信用機構必須向客戶提供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的重要資料聲明書及利益說明。
5. 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的重要資料聲明書
5.1 制定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的重要資料聲明書(以下簡稱:「保費融資重要資料聲明書」)的基本原則如下:
(a)「保費融資重要資料聲明書」為必要的銷售文件,其樣板已載於附件一中;
(b)「保費融資重要資料聲明書」旨在以簡潔而全面的方式向客戶顯示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特定的產品所構成的所有重大風險;
(c)由信用機構負責制定「保費融資重要資料聲明書」,並須採用樣板中的結構及簽名;
(d)樣板中的重要資料為風險披露的最低要求,但信用機構可修訂「保費融資重要資料聲明書」的資料,以排除不適用於產品且與客戶無關的資料,及附加額外資料;
(e)信用機構可要求保險公司提供與保險產品相關的協助,以便信用機構在制定「保費融資重要資料聲明書」時可瞭解有關保險產品的特性及風險;
(f)信用機構有責任確保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特定的產品所構成的所有重大風險均在「保費融資重要資料聲明書」中作出適當披露,且不可具誤導成分;及
(g)信用機構必須遵從「保費融資重要資料聲明書」的基本原則及宗旨,亦須為違反有關原則負責。
5.2 填寫「保費融資重要資料聲明書」的規則如下:
(a)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的客戶必須填寫「保費融資重要資料聲明書」,不能選擇豁免此項要求;
(b)於客戶填寫「保費融資重要資料聲明書」前,信用機構須向客戶詳盡解釋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所構成的所有重大風險;
(c)客戶必須簽署「保費融資重要資料聲明書」以確認已閱讀及明白該聲明書中的內容;
(d)信用機構職員必須簽署「保費融資重要資料聲明書」以確認已向客戶詳細解釋該聲明書中的內容;
(e)已簽署的「保費融資重要資料聲明書」副本須交付予客戶。
5.3 每份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的申請均須附有「保費融資重要資料聲明書」,該聲明書可以獨立形式提供,亦可附載於其他銷售文件中,但無論採取任何方式,該聲明書必須清楚識別為「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的重要資料聲明書」,或以合適的文字清晰傳達該聲明書的目的,並須客戶簽署及填寫日期。
6. 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的利益說明
6.1 倘客戶選擇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除第012/2017-AMCM號通告的要求外,信用機構必須向客戶提供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的利益說明(以下簡稱:「保費融資利益說明」)。
6.2 制定「保費融資利益說明」的基本原則如下:
(a)「保費融資利益說明」為第012/2017-AMCM號通告所指的補充利益說明。除本指引另有規定外,「保費融資利益說明」須符合第012/2017-AMCM號通告的所有規定;
(b)適用於分紅壽險、萬用壽險及不分紅壽險的「保費融資利益說明」格式已分別載於附件二至附件五中;
(c)附件中的格式為制定「保費融資利益說明」的基本原則,但有關格式可按照個別保險產品的特色和不同的償還貸款方式作出必要的調整;
(d)由信用機構負責制定「保費融資利益說明」,但信用機構可要求保險公司提供與保險產品相關的技術支援,包括:
• 協助信用機構設計「保費融資利益說明」的格式,
• 確保「保費融資利益說明」中與保險產品相關的所有資料披露和數據的準確性、合適性及全面性,及
• 協助信用機構審閱「保費融資利益說明」是否具誤導成份;
(e)保險公司須對「保費融資利益說明」中與保險產品相關的資料披露和數據(包括退保發還金額及身故賠償額等)之準確性、合適性及全面性負責,而信用機構須對「保費融資利益說明」中與保費融資相關的資料披露和數據(包括銀行貸款及抵付貸款本息後的預期金額等)之準確性、合適性及全面性負責;
(f)「保費融資利益說明」旨在以簡潔而全面的方式向客戶顯示在不同情景下其取回的金額的變動情況,以及貸款利率的變動所構成的風險;
(g)「保費融資利益說明」應分別列出退保發還金額/身故賠償額抵付貸款本息後的餘額;
(h)信用機構須同時提供在現時假設基礎及悲觀情景下的「保費融資利益說明」以說明貸款利率的變動可造成的影響;
(i)如在整個保障期內的所有保單利益及整個還款期內的貸款利率均保證固定不變,信用機構則不須提供在悲觀情景下的「保費融資利益說明」;
(j)為免產生疑問,參照任何指標(例如最優惠利率或銀行同業拆息等)所釐定的貸款利率均為非保證固定不變;
(k)「保費融資利益說明」應採用的假設如下:
情景 | 貸款利率假設 | 其他假設 |
現時假設 基礎 |
保證貸款利率/ 現時假設貸款利率 |
須符合第012/2017-AMCM號通告所指的現時假設基礎下的所有要求 |
悲觀情景 | 按(l)項所指的假設 | 須符合第012/2017-AMCM號通告所指的悲觀情景下的所有要求1 |
(l)如在整個還款期內的貸款利率均為保證固定不變,在悲觀情景下可採用保證貸款利率,否則應採用以下的貸款利率假設:
銀行貸款的還款期 | 貸款利率假設 | |
少於或等於十年 | 現時假設基礎下的 貸款利率 + 每年2% |
或貸款合約中規定的保證貸款利率上限,以較低者為準 |
超過十年 | 現時假設基礎下的 貸款利率 + 每年3% |
(m)為了更好地管理客戶的合理期望,信用機構可採用高於(k)及(l)項規定的貸款利率假設;
(n)信用機構不得採用任何低於現時貸款利率的假設提供任何情景下的預測;
(o)信用機構應以還款期結束時一次性全數償還貸款本息作為假設提供一組「保費融資利益說明」,亦可按客戶要求的償還貸款方式提供額外一組的「保費融資利益說明」,前提是每一組「保費融資利益說明」均須同時提供現時假設基礎及悲觀情景下的說明;
(p)信用機構有責任確保「保費融資利益說明」不可具誤導成分;及
(q)信用機構必須遵從「保費融資利益說明」的基本原則及宗旨,亦須為違反有關原則負責。
6.3 填寫「保費融資利益說明」的規則如下:
(a)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的客戶必須簽署「保費融資利益說明」,只能在可完全符合第6.5段的情況下方可選擇豁免此項要求;
(b)於客戶簽署「保費融資利益說明」前,信用機構須向客戶詳盡解釋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所構成的所有重大風險;
(c)客戶必須簽署「保費融資利益說明」以確認已閱讀及明白該利益說明的內容;
(d)信用機構職員必須簽署「保費融資利益說明」以確認已向投保人詳細解釋「保費融資利益說明」的內容;
(e)已簽署的「保費融資利益說明」副本須交付予客戶。
6.4 除第6.5段所指的情況外,每份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的申請均須附有「保費融資利益說明」,該利益說明必須清楚識別為「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的利益說明」,或以合適的文字清晰傳達該聲明書的目的,並須投保人簽署及填寫日期。除本指引另有規定外,第012/2017-AMCM號通告的所有規定將適用於「保費融資利益說明」。
6.5 在無法提供「保費融資利益說明」的情況下,信用機構向客戶解釋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的整個過程必須錄音或錄像,以證明客戶在未有「保費融資利益說明」的演示下可完全明白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的所有風險。如信用機構在錄音或錄像中過程中無法明確地證實客戶可完全明白及願意承受有關風險,則不得向客戶提供融資服務。
7. 信用機構、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人之責任
7.1 所有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信用機構、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人必須遵循本指引所訂定的要求,高級管理層須確保本指引所訂定的要求得以嚴格遵守,董事會亦有責任監察為遵守本指引而採取的措施的執行情況,並須對確保客戶獲得公平對待負上最終責任。
7.2 信用機構必須制定營運監控措施,以確保客戶可完全明白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的所有風險,並須根據客戶提供的資料評估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是否適合客戶。如信用機構無法明確地證實客戶可完全明白及願意承受有關風險,則不得向客戶提供融資服務。
7.3 保險公司有義務向保險中介人提供必要的支援及培訓,以確保保險中介人確實地履行其義務。如保險中介人未能按照本指引的所有要求向客戶詳盡解釋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的所有風險,則不得向客戶介紹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的任何內容。
7.4 違反本指引之規定的實體及人士將按照有關從事信用機構、保險或保險中介人業務所適用於違法行為之規定進行處罰。
8. 保存紀錄
8.1 信用機構須保存充分的紀錄以證明本指引所訂定的要求得以遵守。倘該貸款合約成功簽發,所需文件及紀錄須於貸款合約生效期間保存,並須保存至貸款合約到期或終止後的至少五年(或更長,倘該等紀錄亦須符合本澳其他法規或條例的保存要求)。然而,倘該貸款合約並未成功簽發,有關紀錄須保存最少兩年(或更長,倘該等紀錄亦須符合本澳其他法規或條例的保存要求)。
8.2 當發生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相關的投訴或爭議時,信用機構必須根據澳門金融管理局的要求提供有關紀錄及所有相關證明文件。
事由:保險監察——擔保技術準備金之資產要求
1. 引言
1.1 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技術準備金應以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等值及合理資產作擔保,而澳門金融管理局在有適當解釋理由之情況下,得許可根據預先定訂之條件以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或源自外地之資產作擔保。
1.2 此外,該條的第三款亦訂定有關資產的性質、接受資產條件及資產百分率限額由澳門金融管理局於每年一月份公佈之通告內訂定,而不得在該等資產上設定任何負擔及責任。
1.3 另一方面,該條的第四款也規定有關的成份應考慮過去曾訂定者,且主要針對涉及調整擔保而設立技術準備金之增加數額。
1.4 基於以上因素,現制訂本年度各保險公司擔保技術準備金之資產所必須遵循的規則。此等規則在資產的選擇方面給予較大的靈活性,從而使各保險公司可以採用較廣泛的投資策略以便達致各自的目標。
2. 定義
2.1 在本通告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2.1.1 「資產負債管理」是指業務管理實務上依據資產及負債對應關係進行決策與行動。在風險容忍度及其他限制下為達到財務目標之資產及負債相關策略的制定、執行、監控及修正的持續過程。
2.1.2 「一般賬戶產品」是指除獨立賬戶產品以外的其他保險產品。
2.1.3 「獨立賬戶」是指由人壽保險公司所持有的資金,而該資金與保險公司的一般資產分開維持。更確切地說,分配於獨立賬戶的資產收入及損益將撥入或扣減在此賬戶內,但不影響保險公司的其他收入及損益。
2.1.4 「獨立賬戶產品」是指符合下列所規範的人壽保險產品:
a)保單持有人有權從一系列的獨立賬戶資產中選擇相關投資資產;
b)以保單持有人所選擇的獨立賬戶資產的價值或收入來計算全部或部份的保單利益;及
c)保單條文訂明保單持有人要承擔全部或部份與其利益相連的投資風險。
2.1.5 「技術準備金」具有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五十六條給予該詞的涵義。技術準備金分為以下類別:
a)一般賬戶產品的技術準備金應定義為「一般賬戶準備金」;
b)獨立賬戶產品的技術準備金應分為兩部份,即「一般賬戶準備金」及「獨立賬戶準備金」:
i. 獨立賬戶產品的技術準備金是以產品的所有保單利益而釐定;
ii. 獨立賬戶準備金是獨立賬戶產品的準備金但不包括此產品的保證利益及/或保險利益所須之準備金,如投資相連壽險計劃產品的戶口價值/保單價值之準備金;
iii. 一般賬戶準備金是為獨立賬戶產品的保證利益及/或保險利益而設的準備金,而該準備金相等於技術準備金減去獨立賬戶準備金。此準備金歸屬於人壽保險公司之一般賬戶及其金額不可少於零。
3. 保險公司之責任
3.1 所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獲許可的保險公司應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框架以識別、評估、監察、呈報及控制其投資活動相關的風險。此外,保險公司須備有一套獲董事會核准的整體投資政策及程序,當中包括有適當程序確保董事會能就投資活動及資產狀況取得適當的定量和定性資料。
3.2 董事會須在顧及有關資產負債管理及流動資金管理的關聯、保險公司的風險偏好、其風險及回報之目標及其償付能力狀況後,負責制訂及核准策略性的投資政策。
3.3 董事會須授權高級管理層執行整體投資政策。編制用於執行由董事會訂立的整體投資政策的營運政策及程序之投資委託書的責任亦可授權予高級管理層。然而,不論相關活動及職能為授權或外判,董事會均須對保險公司的投資政策及程序負上最終責任。
3.4 董事會必須確保保險公司已設立周全的報告及內部管控制度,而有關制度是旨在監控資產是否根據投資政策及委託書、法律規定及規管方面的規定進行管理。
4. 擔保一般賬戶準備金可採用的資產類別
4.1 下列為擔保一般賬戶準備金的資產可採用之限額,該限額按照一般賬戶準備金之總值來訂定:
擔保技術準備金可採用的資產類別 | 一般賬戶準備金的總值之百分比 | |
下限 | 最高上限 | |
a)存放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獲許可的信用機構之存款 | 5% | 100% |
b)座落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不動產 (基本計算——按有關資產之購入值或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局評估之價值計算) |
50% | |
c)由政府、中央銀行(或等同的機構)或多邊國際機構發行或擔保的債務證劵〔名單見附件一〕或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全資擁有之機構 | 90% | |
d)由其他機構發行或擔保的債務證券 | 80% | |
e)股票 | ||
e. 1)在附件二中的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 70% | |
e. 2)其他 | 10% | |
f)可轉換債券〔包括在d項內〕 | 30% | |
g)證券投資基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或房地產投資基金 | 按第4.3及4.4條的規定 | |
h)人壽保單之抵押貸款 | 15% |
4.2 如保險公司未能向澳門金融管理局證明其流動性足以如期在財務承擔滿足償付需求,澳門金融管理局應提高該保險公司的最低存款要求。
4.3 用作擔保資產,投放於證券投資基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或房地產投資基金出資單位的最高限額,須考慮到組成該等投資基金的資產成分。
4.4 為此,允許每一分類的擔保資產最高比率(包括直接由保險公司持有的資產及間接透過投資基金的出資單位持有的資產),不得超過第4.1條所載表中a)項及c)項至f)項所定的限額。
4.5 不允許運用衍生工具而使保險公司的投資產生槓桿作用從而達到擔保作用。
4.6 不可選取下列各項作為擔保資產:
a)由保險公司發行的證券;
b)由公司發行或持有的證券,而該公司為保險公司的行政機構成員或監察機構成員或該公司持有超過保險公司10%的股本;
c)由公司發行或持有的證券,而該公司超過10%的股本是由保險公司的一名或多名管理人員,以其本人或其代理人、其配偶或其第一親等血親親屬的名義擁有;
d)由公司發行或持有的證券,該公司部分的行政管理機關或監察機關成員是由保險公司的一名或多名管理人員,以其本人或其代理人、其配偶或其第一親等血親親屬的名義擔任;
e)由保險公司擁有超過10%控制權的公司發行或持有的證券,但由該公司發行或持有的金融工具在附件二中所列的認可證券市場掛牌,或具本通告第4.1條c)項所指的同類性質者除外。
4.7 在取得第4.1條c)、d)及f)項的債務證券時,其發行實體或保證人須至少達至或超過列於附件三的任何一家信貸評級機構所釐定的最低信貸評級,而最後評級將取決於以下規則:
• 如有多於一個評級,使用次優的評級;
• 如僅有一個評級,使用該評級。
4.8 第4.1條e)項所指的股票投資須在認可的交易所進行。該等認可交易所詳列於附件二內並會定期進行更新。
4.9 不包括在附件二中的交易所進行的股票投資,其最高限額按第4.1條e.2)項所訂。
4.10 第4.1條g)項所指的證券投資基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及房地產投資基金的出資單位祇在該基金已獲有權限當局批准方可取得。對這些投資基金進行的投資須遵從本通告對有關投資所訂定的限額及謹慎的原則。
5. 擔保一般賬戶準備金的資產之要求
5.1 以下為擔保一般賬戶準備金的資產之規管性規定:
a)保險公司須通知銀行/託管人,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六十一條之規定,總額為〔澳門元/港元〕的資產用於擔保保險公司的技術準備金;
b)保險公司須要求銀行/託管人向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書面通知,以確認銀行/託管人已收到保險公司不可撤銷的指示,除事先取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書面批准外,保險公司不可轉移或提取全部或部份總額為〔澳門元/港元〕的資產;
c)銀行/託管人之確認信函須每年最少一次交予澳門金融管理局;
d)無須事先取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書面批准之情況下,保險公司可不時將託管於銀行/託管人的資產再投資,但託管於銀行/託管人的資產總值須不少於銀行/託管人確認信函中所顯示之金額;
e)銀行/託管人須確保有足夠的內部管控系統以監控託管於銀行/託管人的資產總值。如該等資產的市場價值總額在任何時間低於銀行/託管人確認信函中所顯示之金額,銀行/託管人必須直接向澳門金融管理局報告;
f)保險公司須每季向澳門金融管理局報告託管於銀行/託管人的資產市場價值及賬面價值,並須確保該報告內的擔保資產符合本通告第四部份的要求。該報告須與保險公司之季度財務報表一併交予澳門金融管理局;
g)保險公司須全面負責確保所有有效的法律要求得以嚴格遵守;及
h)澳門金融管理局保留對位於或源自外地之資產增加附加條件的權利。
5.2 如銀行/託管人之確認信函內註明的貨幣不是澳門元或港元,則保險公司須設定額外的貨幣匯率邊際。就本通告而言,設定貨幣匯率邊際的方法如下:
扣除貨幣匯率邊際後之金額 = | 確認信函中所顯示之金額 |
|
當中
xi = 第 i 年日曆年末的貨幣匯率(XXX/MOP)
t = 日曆年
6. 擔保獨立賬戶準備金可採用的各類資產
6.1 擔保獨立賬戶準備金的資產須為根據十一月二十二日第83/99/M號法令而獲澳門金融管理局許可的投資基金,或為根據《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而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許可的投資基金。
7. 擔保獨立賬戶準備金的資產之要求
7.1 以下是擔保獨立賬戶準備金的資產之規管性規定:
a)獨立賬戶資產須最少相等於所有獨立賬戶保單的賬戶價值/保單價值;
b)獨立賬戶資產是保單持有人所選投資選項之相關資產,以讓保險公司進行資產負債管理;
c)獨立賬戶資產足以完全支付獨立賬戶準備金;
d)獨立賬戶資產僅用於擔保獨立賬戶準備金,及與保險公司的一般資產分開維持;
e)保險公司須每季提交獨立賬戶產品的財務報告及確認證書,並與保險公司之季度財務報表一併交予澳門金融管理局;
f)確認證書應使用保險公司之信頭紙並以保險公司獲授權人適當簽署,其中一人須為保險公司的首席執行官或總受託人,或獲澳門金融管理局接納的其他人。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陳守信
委員:黃立峰
——非洲開發銀行;
——亞洲開發銀行;
——加勒比開發銀行;
——歐洲發展銀行議會;
——歐洲核能共同體;
——歐洲復興開發銀行;
——歐洲中央銀行;
——歐洲煤鋼共同體;
——歐洲共同體;
——歐洲鐵路及全部車輛融資公司(譯名);
——歐洲投資銀行;
——歐洲投資基金;
——泛美開發銀行;
——國際復興開發銀行(一般稱為世界銀行);
——國際金融公司(世界銀行附屬機構);
——伊斯蘭開發銀行;
——北歐投資銀行;及
——其他符合本通告第4.7條所訂信貸評級要求的多邊國際機構。
——雅典證券交易所;
——ASX有限公司;
——巴西證券期貨交易所;
——BSE有限公司;
——意大利交易所股份公司;
——馬來西亞證券交易所有限公司;
——德意志交易所股份公司;
——Euronext阿姆斯特丹;
——Euronext布魯塞爾;
——Euronext里斯本;
——Euronext巴黎;
——香港交易所;
——愛爾蘭證券交易所;
——約翰內斯堡證券交易所;
——韓國交易所;
——倫敦證券交易所;
——馬德里證券交易所;
——墨西哥證券交易所;
——株式會社名古屋證券交易所;
——納斯達克哥本哈根股份有限公司;
——納斯達克赫爾辛基有限公司;
——納斯達克費城有限責任公司;
——納斯達克斯德哥爾摩有限公司;
——印度國家證券交易所有限公司;
——紐約證券交易所有限責任公司;
——美國證券交易所;
——紐約電子證券交易所;
——新西蘭證券交易所;
——大阪交易所;
——奧斯陸證券交易所公眾有限責任公司;
——新加坡交易所;
——SIX瑞士交易所股份公司;
——納斯達克證券市場有限責任公司;
——菲律賓證券交易所有限公司;
——盧森堡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證券交易所;
——特拉維夫證券交易所;
——泰國證券交易所;
——東京證券交易所有限公司;
——TSX有限公司;及
——維也納交易所股份公司;
為免生疑問,現闡明凡在核准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證券,即符合在核准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規定,而不論該證券是否透過另一間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 |
特定信貸評級機構 |
債務證券 |
|
長期債務 |
短期債務 |
|
——惠譽國際評級有限公司 | BBB | F2 |
——評級投資訊息中心 | BBB | a-2 |
——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 | Baa2 | 優質-2 |
——標準普爾公司 | BBB | A-2 |
——A.M. Best Company, Inc. | bbb | AMB-2 |
備註:發行的機構或保證人應最少具備等同或高於此等最低信貸的評級,而最後評級將取決於以下規則:
• 如有多於一個評級,使用次優的評級;
• 如僅有一個評級,使用該評級。
事由:保險監察——訂定可作為償付準備金之資產
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六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獲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保險之公司,須具有償付準備金以應付業務上的債項,本地成立之公司的償付準備金應以財產作計算,而外地公司之本地分行則以資產淨值為準,用作償付準備金之資產不得作任何抵押用途,更不包括無形資產及由澳門金融管理局以通告形式於每年一月份公佈之禁止作準備金的資產項目。
基於此,茲訂定如下:
一、以下項目不應包括於計算償付準備金之內:
(a)給予股東或合夥人、董事、經理或公司僱員,或其配偶的貸款;
(b)給予隸屬同一經濟集團之聯號公司的貸款;
(c)其他無抵押之貸款,人壽保單之貸款除外,其借款人不能是a)項之人士;
(d)其資本投資為同屬一經濟集團之聯號公司的資金或股票。
二、再者,若在年底的總應收保險費及應收保險中介人之款項是相等於或超過全年已扣除退回及註銷保單後的保險費收入淨值的百分之四十者,僅承認以上提及之兩項應收款項總額的百分之五十。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陳守信
委員:黃立峰
茲公佈,為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投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通告欄(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茲公佈,為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三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本局定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時為參加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准考人舉行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考試地點為路環石街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考室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已張貼於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通告欄(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茲公佈,懲教管理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本局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網絡基礎建設)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投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8樓A座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c.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程况明
茲公佈,懲教管理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社會工作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投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8樓A座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c.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程况明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第一職階主任醫生(皮膚科專科)一缺,經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姓名 | 分 |
范嘉儀 | 7.23 |
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何景文醫生
正選委員: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楊國鴻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鄭天錫醫生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兩缺,經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第一職階主任醫生(整形及重建外科專科)一缺,經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四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八條第四款及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公佈,履歷討論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之批示,並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衛生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本局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社會工作範疇)九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社會工作範疇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具高等專科學位程度的學歷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3. 職務內容
運用社會工作技巧處理個案,以及協調機構與服務使用者和外部單位的溝通。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定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表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以備上級就有關社會工作範疇政策和管理措施作出決定。按上級要求協助推動或參與部門的活動/培訓學習,並出席參與與部門協作機構的培訓或活動。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35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的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2020年1月22日前)具有社會工作或相類範疇高等專科學位程度的高等課程學歷,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或第23/2017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2020年1月3日至1月22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7.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提交。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於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8.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第8.1點a)、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8.5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和 b)項證明文件以及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8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9.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3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40%;
履歷分析 = 1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公告及通告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將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法律知識:
15.1.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1.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5.1.3 經第18/2018號法律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5.1.4 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重組澳門衛生局之組織結構及撤銷衛生委員會;
15.1.5 三月十五日第24/86/M號法令——訂定澳門居民取得衛生護理規則;
15.1.6 第2/2016號法律《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
15.1.7 第5/2019號法律《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制度》;
15.1.8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5.2 專業知識:
15.2.1 社會工作理論、方法與技巧;
15.2.2 醫務社會工作理論、知識與技巧;
15.2.3 危機介入、安寧服務及哀傷輔導;
15.2.4 精神疾患的知識與個案處理技巧;
15.2.5 對本澳精神復康服務的認識;
15.2.6 對本澳醫療服務的認識;
15.2.7 對本澳社區資源的認識;
15.2.8 社區醫療照顧模式與個案管理技巧;
15.2.9 社會問題的分析。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及指引(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此外,投考人除可使用不具備儲存及編寫程式功能的計算機外,不可使用任何其他電子或通訊設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特級技術員 冼惠萍
正選委員:精神科顧問醫生 黃輝
特級技術員 余慧珊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 譚幼萍
特級技術員 吳婉祺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因本局文誤,使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組內第21024頁,有關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以填補衛生局行政任用合同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第一職階主任醫生(口腔科專科)一缺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文版本有不正確之處,茲更正如下:
原文:“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陳黃耀佳醫生”
應為:“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黃耀佳醫生”。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中葡文翻譯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具有中葡翻譯或語言範疇(葡文或中文)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或具其他範疇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且合格完成《中葡文翻譯及傳譯學習計劃》,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或第23/2017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3. 報考方式及期限
3.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3.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3.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提交。
3.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於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4.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4.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合格完成《中葡文翻譯及傳譯學習計劃》的證明文件副本,倘適用;
d)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4.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4.1點a)、b)、c)(倘適用)和d)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第4.1點a)、b)、c)(倘適用)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4.3 第4.1點a)、b)、c)(倘適用)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4.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4.1點a)、b)、c)(倘適用)和d)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4.5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該局購買。
4.6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4.1點a)、b)、c)(倘適用)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5. 職務內容
二等翻譯員須忠於文章內容和寫作風格進行兩種正式語文翻譯(中葡/葡中);須忠於演說者的確實意思進行兩種正式語文的接續傳譯或同聲傳譯(中葡/葡中);對中葡及葡中文本進行翻譯鑑定;可專注於本身特擅而獲指派的特定範疇的翻譯或傳譯(中葡/葡中)工作。
6.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的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七所載的4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8.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分筆試及口試兩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第二階段:口試(時間為三十分鐘);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80%;
筆試(具淘汰性質)——佔知識考試的50%;
口試——佔知識考試的50%。
甄選面試=10%
履歷分析=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公告及通告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公告欄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公告欄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公告欄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
14. 考試範圍
筆試——中葡及葡中翻譯;
口試——中葡及葡中傳譯;
翻譯及傳譯的內容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知識以及國內外時事及通識。
進行筆試時,只許使用紙本字典作參考。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顧問翻譯員 劉鳳蓮
正選委員:顧問翻譯員 梁麗斯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 李慧敏
候補委員: 主任翻譯員 方詠儀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鄧楚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按照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會議展覽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會議展覽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具有會議展覽範疇的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或第23/2017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3. 報考方式及期限
3.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3.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3.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提交。
3.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於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4.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4.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4.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4.1點a)、b)及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第4.1點a)、b)及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4.3 第4.1點a)、b)及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4.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4.1點a)、b)及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4.5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該局購買。
4.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4.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4.1點a)及b)項證明文件,以及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5. 職務內容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進行會議展覽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6.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六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8. 甄選方法
a)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公告及通告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公告欄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公告欄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公告欄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法律知識:
14.1.1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1.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14.1.3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14.1.4 有關工程及資產與勞務之取得的開支制度:
——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及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14.1.5 供應資產或提供勞務之公開競投及合同制度: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
14.1.6 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14.2 編寫建議書、報告書等文件或撰文。
14.3 編寫專業技術意見書。
14.4 與會議展覽範疇相關的專業知識。
14.5 會展項目管理及發展知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中心主任 陳煥珊
正選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李志堯
處長 梁麗卿
候補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區錦明
中心主任 蔡敏芝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按照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心理輔導範疇,服務對象為母語為葡語和母語為英語的學生)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心理輔導範疇高級技術員(服務對象為母語為葡語和母語為英語的學生)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具有心理輔導範疇的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或第23/2017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3. 報考方式及期限
3.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3.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3.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提交。
3.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於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4.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4.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4.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4.1點a)、b)及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第4.1點a)、b)及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4.3 第4.1點a)、b)及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4.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4.1點a)、b)及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4.5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該局購買。
4.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4.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4.1點a)及b)項證明文件,以及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5. 職務內容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進行心理輔導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負責母語為葡語和母語為英語的學生的輔導工作,接待有關學生的家長,跟進與家長教育及家校合作相關的活動。在特殊教育方面,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進行認知、情緒行為及社會適應評估;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提供輔導服務,並為學生進行學年評估及執行個別化教育計劃等工作。
6.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六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8. 甄選方法
a)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公告及通告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公告欄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公告欄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公告欄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法律知識:
14.1.1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1.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14.1.3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14.1.4 有關工程及資產與勞務之取得的開支制度:
——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及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14.1.5 供應資產或提供勞務之公開競投及合同制度: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
14.1.6 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14.2 與心理輔導範疇相關的專業知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一等高級技術員 鄭德雯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胡潔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正強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Leonardo Luís Castilho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鄧楚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按照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教育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教育範疇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具有教育、教育學或教育行政範疇高等專科學位程度的高等課程,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或第23/2017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3. 報考方式及期限
3.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3.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3.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提交。
3.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於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4.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4.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4.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4.1點a)、b)及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第4.1點a)、b)及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4.3 第4.1點a)、b)及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4.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4.1點a)、b)及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4.5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該局購買。
4.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4.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4.1點a)及b)項證明文件,以及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5. 職務內容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具高等專科學位程度的學歷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以備上級就教育範疇政策和管理措施作出決定。
6.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35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8.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公告及通告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公告欄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公告欄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公告欄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法律知識:
14.1.1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1.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14.1.3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14.1.4 有關工程及資產與勞務之取得的開支制度:
——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及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14.1.5 供應資產或提供勞務之公開競投及合同制度: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
14.1.6 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14.2 編寫建議書、報告書等文件或撰文。
14.3 編寫專業技術意見書。
14.4 與教育學範疇相關的專業知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中心主任 黃達財
正選委員:中心主任 陳藝康
二等高級技術員 劉美英
候補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趙勇
特級技術員 楊榮吉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按照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體育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體育範疇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具有體育範疇高等專科學位程度的高等課程,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或第23/2017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3. 報考方式及期限
3.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3.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3.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提交。
3.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於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4.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4.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4.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4.1點a)、b)及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第4.1點a)、b)及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4.3 第4.1點a)、b)及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4.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4.1點a)、b)及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4.5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該局購買。
4.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4.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4.1點a)及b)項證明文件,以及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5. 職務內容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具高等專科學位程度的學歷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以備上級就體育範疇政策和管理措施作出決定。
6.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35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8.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公告及通告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公告欄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公告欄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公告欄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法律知識:
14.1.1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1.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14.1.3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14.1.4 有關工程及資產與勞務之取得的開支制度:
——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及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14.1.5 供應資產或提供勞務之公開競投及合同制度: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
14.1.6 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14.2 編寫建議書、報告書等文件或撰文。
14.3 編寫專業技術意見書。
14.4 與體育範疇相關的專業知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處長 張子軒
正選委員:中心主任 梁永滿
特級技術員 楊榮吉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員 陳勁麟
二等高級技術員 劉美英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按照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行政管理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行政管理範疇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報考條件
凡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具有行政管理範疇高等專科學位程度的高等課程,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或第23/2017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3. 報考方式及期限
3.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3.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3.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提交。
3.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於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4.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4.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4.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4.1點a)、b)及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第4.1點a)、b)及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4.3 第4.1點a)、b)及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4.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4.1點a)、b)及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4.5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該局購買。
4.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4.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4.1點a)及b)項所指的文件,以及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5. 職務內容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具高等專科學位程度的學歷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以備上級就行政管理範疇政策和管理措施作出決定。
6.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35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8.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公告及通告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公告欄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公告欄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公告欄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法律知識:
14.1.1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1.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14.1.3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14.1.4 有關工程及資產與勞務之取得的開支制度:
——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及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14.1.5 供應資產或提供勞務之公開競投及合同制度: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
14.1.6 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14.2 編寫建議書、報告書等文件或撰文。
14.3 編寫專業技術意見書。
14.4 與行政管理範疇相關的專業知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處長 梁怡安
正選委員:職務主管 薛鳳翹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鄧楚君
候補委員:中心主任 黃崢志
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金薇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按照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輕型車輛司機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同一職程出現的職缺。
2.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小學畢業學歷,持有輕型汽車駕駛執照,且具有三年駕駛輕型汽車的工作經驗者,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或第23/2017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3. 報考方式及期限
3.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3.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3.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提交。
3.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於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4.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4.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有效的駕駛執照副本。
d)三年駕駛輕型汽車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任職機構的僱主發出的文件證明)。
e)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4.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4.1點a)至e)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第4.1點a)、b)項和e)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4.3 第4.1點a)至d)項和e)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4.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4.1點a)至e)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4.5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該局購買。
4.6 投考人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4.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4.1點a)至d)項和e)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5. 職務內容
穿著制服駕駛輕型車輛載運乘客,顧及旅程的安全和舒適;駕駛載客量至九座位的客貨車,運送因公務外出的人員到獲預先通知的目的地:啟動車輛、操控方向盤、接合變速器、剎車、把行車時所需的燈亮起;注意街道情況、調節速度、顧及車輛的馬力和性能、汽車和行人的流通、交通和警察的訊號以作有必要的各項操作;遵守《道路交通法》及《道路交通規章》的規定;協助乘客上落車以及裝卸行李或所運載的其他貨物;確保汽車的良好運作和日常保養,即洗刷、清潔及檢查燃料、潤滑油和水;有需要時更換輪胎;定期把車送往檢查和到車房作所需的維修;把車停泊在所屬停車場,辦公時看管停泊的車輛;當有突發事件時,應留在工作崗位,當工作時發生意外,在有需要時協助警察協調工作;駕駛電單車進行文件遞送工作,並將之送到目的地和遞交予收件人,在一般工作上予以合作,以及有效地執行上級指派的工作。
6.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十一所載的15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8.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兩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公告及通告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公告欄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公告欄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公告欄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14.2 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14.3 時事常識。
14.4 駕駛車輛常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職務主管 朱家杰
正選委員:職務主管 梁緯亭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林遠航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陳康利
特級技術輔導員 區翠雲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文化局為招聘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鋼琴學科,教學語文為中文)一缺,經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的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本局定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時正為准考人舉行知識考試第一部分(筆試),時間為三小時,以及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時正舉行知識考試第二部分(專業技能實踐考試),時間為四十分鐘。考試地點如下:
——澳門和隆街35號澳門演藝學院音樂學校(望德堂對面)。
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資訊,將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內之告示板。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在本局網頁(http://www.icm.gov.mo)查閱。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茲公佈,體育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將體育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接待處(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體育局網頁(http://www.sport.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茲公佈,為填補高等教育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教育科學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將高等教育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投考人的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七樓高等教育局(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s://www.dses.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於高等教育局
局長 蘇朝暉
茲公佈,為填補高等教育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語言、文學及文化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將高等教育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投考人的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七樓高等教育局(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s://www.dses.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於高等教育局
局長 蘇朝暉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酒店管理碩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科技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UT-N18-MA1-1919Z-D1。
課程的基本資料: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先進網絡博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科技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博士學位。
登記編號:UT-N19-D62-1919Z-D2。
課程的基本資料: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空間大數據分析學碩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科技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UT-N20-M62-1919Z-D3。
課程的基本資料: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於高等教育局
局長 蘇朝暉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應用經濟學碩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科技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UT-A80-M31-1519A-D4。
課程的基本資料: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於高等教育局
局長 蘇朝暉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公益與社會組織管理碩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科技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UT-A70-M41-1219A-D5。
課程的基本資料: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金融碩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科技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UT-A65-M41-1019A-D6。
課程的基本資料: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於高等教育局
局長 蘇朝暉
根據刊登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之授權,現公佈以下公開招標公告:
1. 招標實體:澳門大學。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澳門大學——W31及W32住宿式書院。
4. 承攬工程目的:為承攬澳門大學——W31及W32住宿式書院之餐廳廚房設計及建造工程。
5. 最長總設計及施工期:120日曆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曆天,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總額承攬。
8. 臨時擔保:澳門元壹拾肆萬元正($140,000.00),以現金、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或銀行/保險擔保書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公開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或續期的批准。
12. 講解會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零年一月七日(星期二)下午三時正。
13.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零年二月五日(星期三)下午五時三十分正。
14.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1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零年二月六日(星期四)上午十時正。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規定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15.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
時間:自本公告公佈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日期止,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於採購處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壹仟元正($1,000.00)。
16. 評標準則及其所佔之比重:
總分數:100%。
17.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星期四)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高薇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四十二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人文學院代院長徐杰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二)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學術研究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三)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第(一)項及第(二)項所指的金額上限減半;
(四)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及學院秘書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授權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
副校長:葛偉教授
副校長:蘇基朗教授
副校長:高薇博士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人文學院代院長徐杰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核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四)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五)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及簽署合作與交流協議;
(六)核准發出其管轄的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七)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及學院秘書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宋永華教授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四十二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蔡繼有書院院長梁美兒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二)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學術研究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三)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第(一)項及第(二)項所指的金額上限減半;
(四)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五)核准分期收取住宿式書院費用。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授權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
副校長:葛偉教授
副校長:蘇基朗教授
副校長:高薇博士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蔡繼有書院院長梁美兒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核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四)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五)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及簽署合作與交流協議;
(六)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的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宋永華教授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四十二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馬萬祺羅柏心書院代院長王嘉祺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二)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學術研究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三)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第(一)項及第(二)項所指的金額上限減半;
(四)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五)核准分期收取住宿式書院費用。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一九年八月十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授權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
副校長:葛偉教授
副校長:蘇基朗教授
副校長:高薇博士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馬萬祺羅柏心書院代院長王嘉祺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核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四)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五)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及簽署合作與交流協議;
(六)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的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一九年八月十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宋永華教授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四十二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人文社科高等研究院代院長蘇基朗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二)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學術研究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三)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第(一)項及第(二)項所指的金額上限減半;
(四)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授權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
副校長:葛偉教授
副校長:蘇基朗教授
副校長:高薇博士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人文社科高等研究院代院長蘇基朗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核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四)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五)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及簽署合作與交流協議;
(六)核准發出其管轄的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七)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宋永華教授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四十二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全球事務總監甄勇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授權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
副校長:葛偉教授
副校長:蘇基朗教授
副校長:高薇博士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全球事務總監甄勇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核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四)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五)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及簽署合作與交流協議;
(六)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宋永華教授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六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副校長許敬文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收取澳門大學本身的收入及在具公共庫房出納職能的代理銀行存取該等款項;
(二)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領導之單位的開支,上限為$200,000.00(澳門元貳拾萬圓整);
(三)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四)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授權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
副校長:葛偉教授
副校長:蘇基朗教授
副校長:高薇博士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副校長許敬文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負責大學學術範疇的工作;
(二)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及簽署合作與交流協議;
(三)處理有關澳門大學參與所屬組織/機構活動的事宜;
(四)核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五)核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六)核准其管轄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七)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八)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九)決定與其管轄單位正常運作有關的而未明確的各項事務;
(十)批准教學人員教研外訪缺勤的職權。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宋永華教授
為填補社會保障基金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及格的投考人:
名次 | 姓名 | 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 | 最後成績 |
1.º | 何錦培 | 1328XXXX | 67.92 |
2.º | 曹永華 | 5200XXXX | 66.77 |
3.º | 陳家賢 | 1245XXXX | 65.95 |
4.º | 林江恩 | 1348XXXX | 65.62 |
5.º | 陳重培 | 7378XXXX | 65.50 |
6.º | 蘇奕欽 | 1330XXXX | 65.37 |
7.º | 許詠琪 | 5176XXXX | 65.25 |
8.º | 鄧棟仰 | 1281XXXX | 64.93 |
9.º | 陳偉基 | 5163XXXX | 64.68 |
10.º | 陳炳佳 | 5120XXXX | 64.20 |
11.º | 李建輝 | 1351XXXX | 63.37 |
12.º | 朱耀文 | 5109XXXX | 62.57 |
13.º | 謝延安 | 1458XXXX | 62.35 |
14.º | 吳潤霖 | 5166XXXX | 61.38 |
15.º | 黃詩敏 | 1385XXXX | 60.83 |
16.º | 劉志鋒 | 5171XXXX | 60.60 |
17.º | 黃雅鳳 | 1330XXXX | 58.23 |
18.º | 方順生 | 1218XXXX | 55.90 |
19.º | 姜官華 | 5148XXXX | 55.40 |
被除名的投考人:
序號 | 姓名 |
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 |
備註 |
1 | 高永達 | 1225XXXX | (a) |
2 | 李德兆 | 5209XXXX | (a) |
備註(被除名的投考人):
(a)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第十款的規定,因缺席甄選面試而被除名。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典試委員會:
主席: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冼偉棠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許洪勝
顧問高級技術員 蔡潔芬
1. 招標實體:土地工務運輸局(下稱本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林茂海邊大馬路休憩區至青洲上街沿岸。
4. 承攬工程目的:在現有筷子基及青洲一帶部分地區沿岸堤圍進行加高工程。
5. 最長施工期:360(三百六十)工作天。競投者所報的施工期須參照承攬規則一般條款第5.1.2及5.2.2條的規定。
6. 標書的有效期:90(九十)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630,000.00(澳門元陸拾叁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安全項目投入計劃」的費用:本承攬工程的判給金額的1%。
12. 參加條件:
只接納在本局有施工註冊,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自然人或法人,而後者的接納將取決於所提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批准。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論以獨立身份或以集團形式參與,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公司及其常設代表處被視為同一實體,不論以獨立身份或與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組成集團,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由自然人或法人組成的集團,其成員人數不得超過3(三)名,而各成員之間無須存有任何法定的合夥形式。
13. 任何承攬本工程的企業集團應採用法律規定的合夥方式:應根據由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之對外合作經營的規定。
14.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地下,本局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零年二月十日(星期一)中午十二時正;
倘上述截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交標之期限及同一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
15.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本局五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一日(星期二)上午九時三十分。
倘開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開標日期及同一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16.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標書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若標書文件使用其他語言編製時,則應附正式語文譯本,而為了一切之效力,應以該譯本為準(產品的樣本說明除外)。
17.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電子檔光碟之地點及時間:
查閱地點:本局十六樓基礎建設廳;
時間:辦公日內,由九時至十二時四十五分及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取得案卷之電子檔光碟: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電子檔光碟,而每份價格為$180.00(澳門元壹佰捌拾元整)。
18.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標準 | 比重 | |
價格部分 | 工程造價 | 60 |
技術部分 | 施工期 | 7 |
工作計劃 | 13 | |
施工經驗 | 20 |
最終得分 = 價格部分的得分 + 技術部分的得分。
被接納之標書數目少於10份時,按照評標報告總得分最高三名競投者的工程造價由低至高排名第一至三,定作人根據排名判標。倘首兩者同價,則判予其中得分較高之投標書。
被接納之標書數目多於或等於10份時,按照評標報告總得分最高五名競投者的工程造價由低至高排名第一至五,定作人根據排名判標。倘首兩者同價,則判予其中得分較高之投標書。
19.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三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可前往本局十六樓基礎建設廳,以知悉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20. 投標者須注意以下事項:
投標案卷及工程量表電子檔只作參考之用,一切以存於本局的投標案卷為準;
投標書的工程量表及單價表、施工方案的說明及解釋書必須以雙面打印;
倘有意提交產品及/或樣本之一覽表及/或說明,必須以電子檔(如光碟)形式提交。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茲公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將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投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網頁(http://www.dscc.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茲公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外勤助理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將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投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網頁(http://www.dscc.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雅永健
為填補郵電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及格的投考人:
名次 | 准考人 編號 |
姓名 | 最後成績 | |
1.º | 89 | 陸嘉俊 | 5195XXX(X) | 67.16 |
2.º | 118 | 鄧詠心 | 1247XXX(X) | 64.63 |
3.º | 88 | 陸妍慧 | 5198XXX(X) | 63.65 |
4.º | 97 | 麥倩彤 | 5177XXX(X) | 63.21 |
5.º | 108 | 薜新琳 | 5169XXX(X) | 62.36 |
6.º | 136 | 紀詠涵 | 1325XXX(X) | 60.43 |
7.º | 100 | 吳文亨 | 1252XXX(X) | 59.50 |
8.º | 120 | 溫柏豪 | 5139XXX(X) | 57.16 |
9.º | 8 | 陳綺琪 | 1230XXX(X) | 54.40 |
10.º | 51 | 楊雅雯 | 5167XXX(X) | 53.73 |
11.º | 84 | 梁子健 | 5214XXX(X) | 53.70 |
12.º | 114 | 譚嘉誠 | 1348XXX(X) | 53.20 |
13.º | 92 | 盧聖暉 | 1227XXX(X) | 51.60 |
14.º | 99 | 巫嘉豪 | 1233XXX(X) | 51.08 |
15.º | 42 | 馮天雲 | 5173XXX(X) | 50.46 |
被除名的投考人:
准考人編號 | 姓名 | 備註 | |
19 | 周文慧 | 5155XXX(X) | (a) |
62 | 黎穎珊 | 5183XXX(X) | (a) |
85 | 梁采妮 | 1314XXX(X) | (a) |
95 | 麥志鴻 | 5094XXX(X) | (a) |
備註:
(a)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第十款的規定,因缺席甄選面試而被除名。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於郵電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郵電局法律暨翻譯辦公室協調員 Luís Augusto de
Castilho Rabaça Correia Cordeiro
正選委員:郵電局顧問翻譯員 陳秀英
候補委員:郵電局顧問翻譯員 Lai Jiing Liang
按照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郵電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博物館科學研發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博物館科學研發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博物館科學研發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展品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應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並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包括:定期策劃專題展覽;對展品的設計、購置及維護提出意見和建議;策劃各類型的比賽和學術交流活動。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六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a)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具有博物館學、數學、物理學、應用物理、通信工程、電機及電子工程或相類範疇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
b)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尤其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c)符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或第23/2017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人士。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7.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議事亭前地郵電局總部大樓二樓209室公共關係及總檔案處提交。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於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8.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第8.1點a)、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8.5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和b)項證明文件以及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40%;
履歷分析 = 1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公告及通告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電局總部大樓二樓公告欄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郵電局網頁http://www.ctt.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電局總部大樓二樓公告欄,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郵電局網頁http://www.ctt.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電局總部大樓二樓公告欄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郵電局網頁http://www.ctt.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郵電局網頁http://www.ctt.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第14/2001號法律——《電信綱要法》;
15.2 第88/99/M號法令——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15.3 經第21/2000號行政法規、第2/2006號行政法規及第29/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89/M號法令核准的《郵電局組織規章》;
15.4 第74/99/M號法令——有關公共工程承攬合同法律制度;
15.5 經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15.6 第63/85/M號法令——有關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15.7 博物館運作及管理的相關知識;
15.8 博物館教育活動的相關知識;
15.9 涉及博物館內科學展品及研發的相關知識;
15.10 應用物理及通訊的相關知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代副局長 劉蘭華
正選委員:規管事務處處長 楊富榮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丁麗群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徐芬
通訊博物館館長 黃錦欣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茲通知,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的批示,刊登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為填補郵電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郵政管理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而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由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舉行的知識考試程序中出現有違公正原則及無私原則的情況,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廢止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舉行的知識考試(筆試),並重新進行知識考試(筆試),及因而產生的一切後果。
重新進行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亦將會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電局總部大樓二樓。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在本局網頁(http://www.ctt.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就上述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可按照經第9/1999號法律核准的《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三十六條(八)項(2)的規定,以及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a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在本通告公佈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1. 招標實體:獲授權者——房屋局。根據於2019年11月13日於澳門巿場街祐漢街巿3樓活動中心舉行之濠江花園第3座、濠江花園第4座及濠江花園第5座之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決議授權房屋局代表濠江花園第3/4/5座全體分層建築物所有人開展《為濠江花園第3/4/5座提供樓宇管理服務公開招標》招標工作。為著本次招標的效力,是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及《承攬規則》中所指的獲授權者為房屋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招標名稱:為濠江花園第3/4/5座提供樓宇管理服務。
4. 標的:本招標旨在為濠江花園第3/4/5座提供樓宇管理服務,尤其清潔、看守、樓宇共同部分及集體設備的維修保養服務,服務期由2020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為期3年。
5. 投標人的特別條件:
5.1 投標人須為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已登記及業務範圍全部或部分為從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或物業管理服務,且非為領有保安牌照並從事私人保安業務的公司;或所營業務範圍全部或部分為從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或物業管理服務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5.2 投標人須領有第12/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規定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或臨時准照;
5.3 投標人需按照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攬規則》之規定遞交投標書;
5.4 禁止任何可擾亂正常競爭條件之行為或協議,基於該等行為或協議而遞交之投標書及候選要求,均不獲接納。尤其當兩份或多於兩份遞交之投標書出現相同的股東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相關標書均不獲接納。
6. 索取招標案卷: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獲授權者——房屋局接待處查閱及索取《招標案卷》。如有意投標人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以現金方式繳付印製成本費用$2,000.00(澳門元貳仟元整)或透過授權者——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內免費下載。
7. 現場考察及書面解釋:現場考察於2020年1月7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有意投標人應於上述時間到達澳門菜園涌邊街濠江花園第三座門口集合,並由獲授權者——房屋局人員帶領考察。有意投標人須於2020年1月6日前的辦公時間內親臨獲授權者——房屋局接待處或致電2859 4875進行預約出席現場考察之登記。
現場考察期間不設現場提問和解答,有意投標人對是次招標內容有任何疑問,應在2020年1月1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招標實體提出。
8. 臨時擔保:金額為$175,000.00(澳門元壹拾柒萬伍仟元整),以法定銀行擔保之提交方式或以現金透過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存款至代收款人獲授權者——房屋局的帳戶中。
9.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投標書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於辦公時間內遞交予位於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之獲授權者——房屋局接待處,截標日期為2020年2月3日下午5時45分。
10. 開標日期、時間及地點:2020年2月4日上午10時正在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H。
11. 判給標準:本招標以價低者得為判給之標準。
12. 其他事項:有關是次招標之細節及注意事項等,詳列於招標案卷內,而有關是次招標之最新訊息會於授權者——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內公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茲公佈,為填補建設發展辦公室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建築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三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辦公室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本辦公室定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至十七日為參加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准考人舉行甄選面試,時間為十五分鐘,考試地點為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
參加甄選面試准考人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已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內(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辦公室網頁(http://www.gdi.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林煒浩
茲公佈,為填補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本辦公室定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為參加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准考人舉行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考試地點為澳門大學(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
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考試安排以及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已張貼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7樓能源業發展辦公室內,並上載於本辦公室網頁(http://www.gdse.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能源業發展辦公室
主任 許志樑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於經濟局——局長 戴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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