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以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於金蓮花廣場安裝及使用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編號CAM-2-1)。
二、取消使用經第115/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續期使用於上址的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編號CAM-2)。
三、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四、第一款所指攝影機的使用許可期間與第115/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所指之屆滿日一致,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五、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六、將本批示通知治安警察局。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5/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的規定,以及按照四月十五日第93/96/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現透過錄取考試方式,招考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舉辦之第十八屆警官及消防官培訓課程學員三十名,以填補治安警察局高級職程二十缺以及消防局高級職程十缺,學員名額分配如下:
(一)治安警察局之報考人:十個;
(二)消防局之報考人:五個;
(三)非治安警察局或非消防局之報考人:十五個;
(四)倘上述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述之名額未能完全被填補時,則由非治安警察局或非消防局之報考人依總評分次序填補剩餘之空缺,相反亦然。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5/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的規定,以及按照四月十五日第93/96/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負責協調及執行第十八屆警官及消防官培訓課程錄取考試的甄選委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林壘立消防總長
委員:陳健武副消防總長
劉幸儀副警務總長
盧金燕關務監督
候補委員:梁志生副警務總長
陳宇川警司
秘書:陳志偉一等消防區長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司法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經第164/201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安裝於司法警察局總部大樓(79台)及氹仔鴻發花園司法警察局毒品罪案調查處(1台)的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續期使用,合共80台。
二、司法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本批示許可期間為兩年,自前一許可期間屆滿日起計算,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自公佈後翌日生效。
五、將本批示通知司法警察局。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取消使用及安裝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如下:
(一)取消使用經第111/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安裝於畢仕達大馬路的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編號:D075);
(二)批准於下列公共地方(附表)安裝及使用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第一款(二)項所指的攝影機使用許可期間與第111/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所指的屆滿日一致,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五、將本批示通知治安警察局。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序號 |
區域 |
鏡頭編號 |
安裝位置 |
監察範圍 |
1. |
D區 |
D075A |
畢仕達大馬路 |
畢仕達大馬路, |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