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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以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現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取消使用及續期使用如下的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一)、取消使用109支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有關攝影機的許可安裝批示及安裝位置載於附表一內;
(二)、續期使用890支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有關攝影機的許可安裝批示、續期許可批示及安裝位置載於附表二內。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許可期間為兩年,自前一許可期間屆滿日起計算,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五、將本批示通知治安警察局。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附表一:
安裝位置 |
錄像監視系統鏡頭 |
許可安裝使用之保安司司長批示 |
——路氹城邊境站; ——氹仔臨時客運碼頭邊境站; ——情報廳; ——青洲邊境禁區。 |
109支 | 第111/2012號 第112/2012號 第116/2012號 第117/2012號 |
附表二:
安裝位置 |
錄像監視系統鏡頭 |
許可安裝之保安司司長批示 | 批准續期使用之保安司司長批示 |
——氹仔天文台斜路; ——路環高頂馬路; ——東望洋燈塔。 |
9支 | 第104/2012號 第109/2012號 第110/2012號 |
第137/2014號 第117/2016號 |
——澳門交通廳大樓; ——氹仔海島交通警司處; ——美蓮車場及路環車場; ——特警隊總部及路環警犬隊; ——金蓮花廣場; ——海邊馬路治安警察局分站; ——珠澳跨境工業區出入境站。 |
126支 | 第105/2012號 第106/2012號 第113/2012號 第114/2012號 第115/2012號 |
第137/2014號 第117/2016號 |
——路氹城邊境站警司處; ——澳門國際機場邊境站警司處; ——機場警務處; ——外港邊境站警司處; ——內港11號A碼頭邊境站。 |
253支 | 第111/2012號 第112/2012號 第121/2012號 |
第140/2014號 第141/2014號 第117/2016號 |
——關閘邊境站警司處; ——氹仔出入境事務廳大樓; ——第一警務警司處; ——行動暨情報科; ——第二警務警司處; ——黑沙環警察分站; ——第三警務警司處; ——外港新填海區警察分站; ——偵查警司處; ——情報廳; ——氹仔警務警司處; ——路環警務警司處; ——指揮部輔助暨服務處。 |
502支 | 第107/2012號 第108/2012號 第116/2012號 |
第138/2014號 第139/2014號 第142/2014號 第117/2016號 |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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