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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1/2019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二十四日第6/97/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a)項、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蕭仲賢為印務局副局長,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印務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

附件

委任蕭仲賢擔任印務局副局長一職的依據如下:
——職位出缺;
——蕭仲賢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印務局副局長一職。

學歷:

——澳門大學理學士(主修軟件工程);
——澳門大學軟件工程碩士。

專業簡歷:

——1997年 行政暨公職局資訊助理技術員;
——1997年至今 行政公職局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2008年4月14日至2009年5月3日 廉政公署高級資訊技術員;
——2009年5月4日至2013年10月31日 廉政公署資訊處處長;
——2013年11月20日至2016年11月19日 文化產業基金綜合支援部主管(等同廳長);
——2017年1月25日至2017年4月4日 行政公職局行政及財政處代處長;
——2017年4月5日至今 行政公職局行政及財政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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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019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法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盧瑞祥為法務局副局長,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法務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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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盧瑞祥擔任法務局副局長一職的依據如下:

——職位出缺;
——盧瑞祥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法務局副局長一職。

學歷:

——台灣政治大學法學士。

專業簡歷:

——1993年 進入公職;
——1993年10月至1996年5月 法律翻譯辦公室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
——1996年5月至1998年12月 登記局局長及公共公證員助理;
——1998年12月至2002年1月 商業及汽車登記局局長;
——2002年1月至2003年1月 法務局登記局局長;
——2003年1月至2007年3月 第一公證署公證員;
——2007年3月至2008年12月 派駐到法務局擔任同一職程及職級的職務;
——2008年12月至2019年5月 第一公證署公證員;
——2019年6月至今 法務局代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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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019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結合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戴祖義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德發建業工程有限公司”簽署《南灣大馬路及何賢紳士大馬路部份重鋪瀝青路面工程(第1期)合同》。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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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丘曼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