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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二十四日第6/97/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a)項、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蕭仲賢為印務局副局長,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印務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學歷:
專業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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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法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盧瑞祥為法務局副局長,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法務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委任盧瑞祥擔任法務局副局長一職的依據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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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結合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戴祖義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德發建業工程有限公司”簽署《南灣大馬路及何賢紳士大馬路部份重鋪瀝青路面工程(第1期)合同》。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丘曼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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