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四條第二款a)項、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劉杏娟為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委任劉杏娟為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2017至今 |
澳門金融管理局銀行監察處(廳)總監; |
2006—2017 |
澳門金融管理局銀行監察處副總監; |
1998—2006 |
澳門金融管理局銀行監察處協調技術員; |
1993—1998 |
澳門金融管理局銀行監察處技術員; |
1991—1993 |
私營機構任職。 |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