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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並重新公佈全文,以及第92/2016號及第6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6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公共服務及組織績效評審委員會”成員,為期三年:
(一)澳門理工學院代表:嚴肇基,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澳門大學代表:盛力;
(三)旅遊學院代表:程綺文;
(四)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代表:李藹倫;
(五)龐川;
(六)丘竹。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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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與節能基金》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下列人士續任為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一)主席——環境保護局局長譚偉文,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代任;
(二)正選成員——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代表許志樑;代任人李鑄新;
(三)正選成員——財政局代表歐偉燊;代任人姚思陽;
(四)正選成員——李少容;代任人方少琼;
(五)正選成員——陸麗芬;代任人梁麗芬。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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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2011號行政法規《交通諮詢委員會》第三條第四款(十一)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交通諮詢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一)黃承發;(二)Sio Chi Veng;(三)黃萬濱;(四)梁世權;(五)辜文達;(六)歐嘉輝;(七)凌世威;(八)呂綺穎;(九)程福源;(十)劉偉強;(十一)劉國興;(十二)梁小彬;(十三)馬志豪;(十四)葉榮發;(十五)鄧明輝;(十六)鄭穎堯;(十七)李啟見。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交通諮詢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一)古慶祥;(二)黎偉國;(三)梁美玲;(四)劉玉威。
三、續任黃承發為交通諮詢委員會副主席,任期兩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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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訂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6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實體的代表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委員會組成成員,為期一年:
(一)常務委員:
(1)吳秀虹——市政署;
(2)陳子慧——經濟局;
(3)容光亮——財政局;
(4)黃志雄——勞工事務局;
(5)文綺華——旅遊局;
(6)黎永亮(任期由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一日至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四日)——土地工務運輸局。*
* 請查閱:第58/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非常務委員:
(1)陳守信——澳門金融管理局;
(2)何鈺珊——衛生局;
(3)梁毓森——消防局;
(4)孫家雄——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二、委任葉擴林代表環境保護局擔任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委員會非常務委員,為期一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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