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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1/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七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獨一款——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朱妙麗全職擔任文化產業基金行政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為期兩年,每月收取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960點的報酬。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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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並參考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消防局李盤志消防總長(編號401961)在颱風委員會秘書處執行職務,為期一年。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其在消防局的原職位報酬,且不影響第13/2005號行政命令及第8/2012號法律第三條的適用。
三、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消防局福利會會員費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的負擔由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承擔。
四、確認擔任該職務屬公共利益。
五、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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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及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三條第二款f)項、第五條a)項、第六條第一款及第十三條,以及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劉關華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委任劉關華擔任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2008 | 澳門科技大學工商管理碩士; |
1980 | 加拿大戴爾豪斯大學商科學士。 |
專業簡歷:
10/2018至今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
2010至今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 |
2001-2010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離岸業務廳高級經理; |
2000-2001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離岸業務牌照組副經理; |
1999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公共關係組副經理; |
1994-1999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高級技術員; |
1981-1994 | 經濟局出口促進廳技術員及高級技術員。 |
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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