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3/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6/2019

刊登日期:

2019.4.17

版數:

5916

  • 委任旅遊發展委員會一名成員及兩名候補成員,以替代一名原成員及兩名候補成員,以及委任該委員會一名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40/2011號行政法規 - 旅遊發展委員會。
  • 第34/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
  • 第48/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終止一名及委任兩名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
  •  
    相關類別 :
  • 旅遊發展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3/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文化局代表陳繼春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楊子健,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委任澳門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方立群為旅遊發展委員會候補成員,以替代原代表潘榮標,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三、委任粵通船務有限公司代表邱桂峰為旅遊發展委員會候補成員,以替代原代表朱彤,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四、委任馬寶明(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五日終止)*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

    * 請查閱:第48/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46/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6/2019

    刊登日期:

    2019.4.17

    版數:

    5917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澳門大學——E12健康科學學院三樓研究實驗室、生物影像室及細胞培養室建造工程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6/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東南粵集團建設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E12健康科學學院三樓研究實驗室、生物影像室及細胞培養室建造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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