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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以下人士為第1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一款(六)、(七)及(八)項所指的退休基金會諮詢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行政法務司司長代表:周錫強(任期由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九日至二零二一年四月四日);**
(二)經濟財政司司長代表:羅志輝(任期由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至二零二一年四月四日);*
* 請查閱:第159/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 請查閱:第37/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黃立峰;
(四)在經濟財政或保險領域具經驗且被公認為傑出的人士:
(1)楊志光;
(2)陳劍平;
(3)羅錦其。
二、上款(四)項所指人士有權就參加會議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五款的規定收取出席費。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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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二)項及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委任黃如楷、崔世昌為檢察官委員會委員。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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