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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十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經濟財政司司長代表羅志輝為退休基金會諮詢會成員,以代替余雨生。
二、本批示委任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二一年四月四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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