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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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08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福利會》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鄭宇光為司法警察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秘書,以替代Carlos Alberto Anok Cabral。
二、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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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十六-A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醫學專業的熊志添為專業委員會主席。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專業委員會成員︰
(一)應Carlos Manuel Nogueira da Canhota的請求,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起終止其擔任專業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 請查閱:第195/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謝昕,醫學專業;
(三)張振榮,醫學專業;
(四)曹麗勤,醫學專業;
(五)應Jorge Manuel Sales Marques的請求,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終止其擔任專業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 請查閱:第195/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六)官建泳,醫學專業;
(七)賴福明,醫學專業;
(八)賴一凡,醫學專業;
(九)林松,醫學專業;
(十)林韻玲,醫學專業;
(十一)劉懷烈,醫學專業;
(十二)李偉成,醫學專業;
(十三)彭向強,醫學專業;
(十四)謝學斌,醫學專業;
(十五)戴華浩,醫學專業,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指定;
(十六)李展潤,衛生局代表;
(十七)郭昌宇,仁伯爵綜合醫院代表;
(十八)陳泰業,鏡湖醫院代表;
(十九)霍文遜,澳門科大醫院代表;
(二十)張旭明,公認傑出的人士。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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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十六-A條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專業委員會主席收取的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九百點。
二、專業委員會其餘成員收取的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一百點。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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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十六-A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衛生局醫生職程內科顧問醫生林韻玲為醫學專科學院協調員。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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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第23/2000號行政法規《公共機關之公證》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基金會黃雪英法學士擔任該會專責公證員的職務。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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