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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07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行政長官辦公室代表林偉倫為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以代替郭華成。
二、本批示委任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二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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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12號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1/2013號行政法規《司法援助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續任為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為期三年:
(一)委任梁葆瑩為司法援助委員會主席,以代替沈振耀,任期由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
(二)委任周錫強為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並由其代替梁葆瑩擔任副主席,任期由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
(三)石立炘,由劉耀強擔任候補;
(四)社會工作局局長,由其法定代任人擔任候補。
* 請查閱:第21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委任高舒婷為司法援助委員會委員,以代替委員陳嘉欣,任期由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九日至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三、委任梁穎妍為高舒婷*的候補。
* 請查閱:第3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二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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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5號、第10/2009號、第11/2015號及第15/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科技委員會》第三條第一款(十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廖僖芸先生請求,終止其擔任科技委員會委員。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二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陳秀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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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海關代表黃文忠為第3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七)項的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發展委員會成員。
二、委任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代表劉關華及李子蔚(後者為秘書長)為第3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八)項的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發展委員會成員。
三、續任下列人士為第3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五)項至(六)項、(十)項至(十六)項的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丘曼玲;
(二)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葉炳權;
(三)市政署代表戴祖義,根據第9/2018號法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四)經濟局代表戴建業;
(五)旅遊局代表文綺華;
(六)文化局代表穆欣欣;
(七)澳門金融管理局代表陳守信;
(八)財政局代表容光亮;
(九)高等教育局代表蘇朝暉,根據第1/201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三、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由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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