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7/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8/2019

刊登日期:

2019.2.20

版數:

2584

  • 委任行政長官辦公室代表為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原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8/2007號行政法規 - 設立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
  • 第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07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行政長官辦公室代表林偉倫為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以代替郭華成。

    二、本批示委任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二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8/2019

    刊登日期:

    2019.2.20

    版數:

    2584

    • 續任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以及委任一名委員及其候補人。
    相關法規 :
  • 第13/2012號法律 - 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
  • 第1/2013號行政法規 - 司法援助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
  • 第3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一名司法援助委員會委員,以代替原委員。
  • 第21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終止一名人士擔任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及主席的職務及委任該委員會一名主席,以及一名成員,並由其擔任副主席。
  •  
    相關類別 :
  • 司法援助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12號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1/2013號行政法規《司法援助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續任為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為期三年:

    (一)委任梁葆瑩為司法援助委員會主席,以代替沈振耀,任期由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

    (二)委任周錫強為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並由其代替梁葆瑩擔任副主席,任期由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

    (三)石立炘,由劉耀強擔任候補;

    (四)社會工作局局長,由其法定代任人擔任候補。

    * 請查閱:第21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委任高舒婷為司法援助委員會委員,以代替委員陳嘉欣,任期由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九日至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三、委任梁穎妍為高舒婷*的候補。

    * 請查閱:第3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二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9/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8/2019

    刊登日期:

    2019.2.20

    版數:

    2585

    • 終止一名科技委員會委員的委任。
    相關法規 :
  • 第16/2001號行政法規 - 設立科技委員會並訂定其職務──廢止一月五日第1/98/M號法令。
  • 第179/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科技委員會委員。
  •  
    相關類別 :
  • 科技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5號第10/2009號第11/2015號第15/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科技委員會》第三條第一款(十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廖僖芸先生請求,終止其擔任科技委員會委員。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二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陳秀玉

    法規:

    第2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8/2019

    刊登日期:

    2019.2.25

    版數:

    3068-3069

    • 委任及續任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發展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3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發展委員會”。
  • 第38/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及續任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發展委員會成員。
  • 第9/2018號法律 - 設立市政署。
  • 第1/2019號行政法規 - 高等教育局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行政法務司司長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市政署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旅遊局 - 文化局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海關代表黃文忠為第3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七)項的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發展委員會成員。

    二、委任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代表劉關華及李子蔚(後者為秘書長)為第3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八)項的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發展委員會成員。

    三、續任下列人士為第3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五)項至(六)項、(十)項至(十六)項的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丘曼玲;

    (二)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葉炳權;

    (三)市政署代表戴祖義,根據第9/2018號法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四)經濟局代表戴建業;

    (五)旅遊局代表文綺華;

    (六)文化局代表穆欣欣;

    (七)澳門金融管理局代表陳守信;

    (八)財政局代表容光亮;

    (九)高等教育局代表蘇朝暉,根據第1/201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三、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由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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