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警察總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569,900.00(澳門幣伍拾陸萬玖仟玖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警察總局一項金額為$569,900.00(澳門幣伍拾陸萬玖仟玖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辦公室協調員趙汝民;
委員:資源管理廳廳長陳思敏;
委員:首席技術員容國健;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楊丹青;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李甄妮;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林文鋒。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新聞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45,640.00(澳門幣壹拾肆萬伍仟陸佰肆拾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新聞局一項金額為$145,640.00(澳門幣壹拾肆萬伍仟陸佰肆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陳致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財政處處長謝惠玲;
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Adelina Andrade de Aguiar;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龍麗琪;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杜奧雷。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12,500.00(澳門幣叁拾壹萬貳仟伍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一項金額為$312,500.00(澳門幣叁拾壹萬貳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李月梅,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副主任唐偉良;
委員:特級技術員黃芷婷(由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古夢思(由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劉皚瑩。
* 請查閱:第49/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請查閱:第69/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公職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649,500.00(澳門幣陸拾肆萬玖仟伍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公職局一項金額為$649,500.00(澳門幣陸拾肆萬玖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馮若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行政及財政處處長蕭仲賢或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及財政處處長蕭仲賢,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特級技術員楊才煒;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葉浩昇;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胡祖永;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孫金鳳。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法務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17,500.00(澳門幣肆拾壹萬柒仟伍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法務局一項金額為$417,500.00(澳門幣肆拾壹萬柒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梁葆瑩,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行政及財政管理廳廳長李勝里代任;
委員:行政及財政管理廳廳長李勝里;
委員:財政及財產處處長劉潔心;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陳佩玲;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鄧菀蕾。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身份證明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00,000.00(澳門幣叁拾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身份證明局一項金額為$300,000.00(澳門幣叁拾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歐陽瑜,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研究開發及檔案管理廳廳長陳婉麗;
委員:行政及財政處處長張麗珊;
候補委員:副局長黃寶瑩;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陳曉彤。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經濟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05,700.00(澳門幣肆拾萬伍仟柒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經濟局一項金額為$405,700.00(澳門幣肆拾萬伍仟柒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戴建業,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趙詠瑩,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特級技術員羅嘉敏代任;
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梁嘉怡,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龍偉剛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博彩監察協調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53,000.00(澳門幣叁拾伍萬叁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博彩監察協調局一項金額為$353,000.00(澳門幣叁拾伍萬叁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陳達夫,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財政處處長Julieta Xavier de Sousa,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會計科科長余敬方,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候補委員:行政科代科長趙潤娟;
候補委員:接待及文書處理科代科長丁文香。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司法警察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910,000.00(澳門幣玖拾壹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司法警察局一項金額為$910,000.00(澳門幣玖拾壹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薛仲明,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管理及計劃廳廳長楊春麗;
委員:一等技術員鍾燕婷;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李英華;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張淑眉;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林安娜。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旅遊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20,000.00(澳門幣壹拾貳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旅遊局一項金額為$120,000.00(澳門幣壹拾貳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行政財政廳廳長方丹妮,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處處長高美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連秀琼,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陳美欣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15,800.00(澳門幣叁拾壹萬伍仟捌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一項金額為$315,800.00(澳門幣叁拾壹萬伍仟捌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職務主管陳家豪,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徐穎琳;
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何莉莉;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Cristina Fátima Luís de Almeida Paiva;
候補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甄池芝。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文化產業委員會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1,200.00(澳門幣肆萬壹仟貳佰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文化產業委員會一項金額為$41,200.00(澳門幣肆萬壹仟貳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葉炳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王勁秋;
委員:特級技術員劉少梅;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呂思薇。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環境保護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00,000.00(澳門幣壹拾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環境保護局一項金額為$100,000.00(澳門幣壹拾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譚偉文,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財政處處長李少容,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馮潔霞,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特級技術輔導員簡慧敏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29,750.00(澳門幣壹拾貳萬玖仟柒佰伍拾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項金額為$129,750.00(澳門幣壹拾貳萬玖仟柒佰伍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代局長雅永健(由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一日起生效),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劉麗群;
委員:特級技術員盧貴珍;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區海芝;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Teresa Rosa Xeque Rodrigues de Oliveira。
* 請查閱:第59/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500,000.00(澳門幣伍拾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一項金額為$500,000.00(澳門幣伍拾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代局長梁永權(由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部主任區少玫,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特級技術員黃華森代任;
委員: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Daniel Eduardo Marçal Anok,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 請查閱:第51/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8,400.00(澳門幣肆萬捌仟肆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一項金額為$48,400.00(澳門幣肆萬捌仟肆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許志樑,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林月華;
委員:特級技術員李路易;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余玉玲;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林穎。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27,800.00(澳門幣叁拾貳萬柒仟捌佰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一項金額為$327,800.00(澳門幣叁拾貳萬柒仟捌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委員會主席柯慶華,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葉智恆;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梁秀娟;
候補委員:委員會成員馬敏燕;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張美蓉。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65,000.00(澳門幣貳拾陸萬伍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一項金額為$265,000.00(澳門幣貳拾陸萬伍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行政暨財政廳廳長黎筱茵,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處處長林康龍;
委員:會計科科長譚鳯燕;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Arlete Maria Amante Madeira de Carvalho;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唐儷殷。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交通事務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59,0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玖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交通事務局一項金額為$159,0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玖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林衍新,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由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委員:副局長鄭岳威,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局長羅誠智代任,由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委員:行政及財政處處長鄺詠琪,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 請查閱:第63/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768,300.00(澳門幣柒拾陸萬捌仟叁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一項金額為$768,300.00(澳門幣柒拾陸萬捌仟叁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吳海恩;
委員:綜合支援廳廳長許燕華;
委員:特級技術員梁婉媚;
候補委員:行政財政處處長黎輝博;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張景皓;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林鍵。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72,000.00(澳門幣柒萬貳仟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一項金額為$72,000.00(澳門幣柒萬貳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代主任林煒浩,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鍾少燕;
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陳念嫦;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黃素妍;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陸雅琪。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99,200.00(澳門幣玖萬玖仟貳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99,200.00(澳門幣玖萬玖仟貳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楊崇蔚,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副主任邱顯哲;
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曾慶彬;
候補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廖志聰;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員何淑儀。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0,150.00(澳門幣肆萬零壹佰伍拾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一項金額為$40,150.00(澳門幣肆萬零壹佰伍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丁雅勤,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陳元童,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孫淑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特級技術輔導員司徒夏云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62,150.00(澳門幣壹拾陸萬貳仟壹佰伍拾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一項金額為$162,150.00(澳門幣壹拾陸萬貳仟壹佰伍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朱婉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代副主任馮婉琪;
委員:特級技術員林劍鋒;
候補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王瑤琨;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馬思麗。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運輸基建辦公室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88,700.00(澳門幣捌萬捌仟柒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運輸基建辦公室一項金額為$88,700.00(澳門幣捌萬捌仟柒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何蔣祺,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雷穎茹;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麥海蘭;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容可琪;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梁珮玲。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人才發展委員會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79,600.00(澳門幣壹拾柒萬玖仟陸佰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人才發展委員會一項金額為$179,600.00(澳門幣壹拾柒萬玖仟陸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秘書長蘇朝暉,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一等技術員蔡小旋;
委員:首席技術員吳宛儀;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員李安琪;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曾華強。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