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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刊登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八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1/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其後該批示經刊登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49/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修改;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執行該委員會的職務,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49/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1/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許可設立的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辦公室主任李月梅,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副主任唐偉良;
委員:特級技術員黃芷婷;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古夢思;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劉皚瑩。
本批示由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九月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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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刊登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執行該委員會的職務,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2/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許可設立的行政長官辦公室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辦公室主任柯嵐;
委員:辦公室顧問陳秀玉;
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行政技術輔助廳廳長劉軍勵;
候補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物料供應暨財產處處長陳君慧;
候補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一等技術輔導員呂銳林;
候補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李艷華。
本批示由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九月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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