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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所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甄嘉寧為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候補成員,以代替Carlos Alberto Nunes Alves。
二、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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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0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上述批示第五款(一)項及第六款,委任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代任人為北區、中區及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召集人。
二、根據上述批示第五款(二)項,續任下列人士為各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副召集人:
(一)“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高岸峰(任期由二零二零年四月九日至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2)梁彥邦。
(二)“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徐達明。
(三)“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施妮娜。
* 請查閱:第9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根據上述批示第五款(三)項,續任下列人士為各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鄭鑒康;(2)劉家裕;(3)戴燕芳;(4)黃笑珊;(5)廖權輝;(6)洪偉東;(7)陳智榮;(8)吳俊傑;(9)吳雪綺;(10)許樂敏;(11)羅穎森;(12)蔡思偉;(13)張森華;(14)黃飛獅;(15)許龍通;(16)陳燕文;(17)關張煥恩;(18)何敬豐。
(二)“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何桂誠;(2)麥興業;(3)盧定淦;(4)羅萍;(5)崔銘文;(6)張志雄;(7)黃位;(8)杜妙玲;(9)陳偉斌;(10)阮錦添;(11)何永康;(12)羅頌輝;(13)鄭洪光;(14)周伯輝;(15)吳子寧。
(三)“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黃麗儀;(2)周家源;(3)張郁文;(4)張容福;(5)歐嘉輝;(6)高俊雄;(7)郭潮輝;(8)蕭家明;(9)余子文。
四、根據上述批示第五款(二)項,委任鍾建新為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副召集人;委任張淑玲、陳曉平為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副召集人;委任林家全、劉鳳鳴為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副召集人。
五、根據上述批示第五款(三)項,委任下列人士為各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梁思朗(任期由二零二零年四月九日至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2)許治煒;(3)李冬敏;(4)劉佐春;(5)陳瑜勇。
* 請查閱:第9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李仲言;(2)朱愛莉;(3)李嘉俊;(4)歐陽廣球;(5)黃偉文;(6)António Rossano de Jesus Monteiro;(7)區頴晞;(8)黃成彬。
(三)“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羅頌儀;(2)余致力;(3)徐承康;(4)吳子龍;(5)吳鴻祺;(6)李海霞;(7)楊振壹;(8)黃梁君;(9)何仲傳;(10)廖冠芝;(11)趙文炎;(12)邵燕樑;(13)吳超偉;(14)楊永成。
六、本批示第一款至第五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為兩年,可續期。
七、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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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林煒浩為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止。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財務負擔,由建設發展辦公室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學歷:
專業簡歷:
嘉獎: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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