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8/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所需的權力予高等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蘇朝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訂立的《關於發放研究生獎學金的合作協議書》。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 |||||||||||
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9/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所需的權力予高等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蘇朝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訂立的《關於發放研究生獎學金的合作協議書》。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青年事務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及運作方式》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款(七)項,以及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七)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長龔志明為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