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海 關

公 告

根據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經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錄取合格者就讀培訓課程,以填補澳門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關員七十缺及專業職程第一職階機械專業首席關員三缺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媽閣上街嘉路一世船塢西南端海關總部大樓行政財政廳人力資源處。各利害關係人尚可循即期海關職務命令或網頁http://www.customs.gov.mo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於海關

副關長 吳國慶


新 聞 局

名 單

為履行關於撥給私人和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新聞局現公佈二零一八年第四季的資助名單:

受資助者

批示日期

撥給之金額

目的

澳門新聞工作者協會

18/10/2018

$ 113,496.00

資助澳門新聞工作者協會邀請中央媒體前駐澳記者於2018年10月30日至11月2日來澳交流。

合計

$ 113,496.00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行 政 公 職 局

公 告

為確定可成為要求具有高等專科學位程度的高等課程學歷的職程——技術員、統計技術員、翻譯員(僅第一職等)、文案(僅第一及第二職等)及督察(第三職等或以上)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投考人的“合格”人士,而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綜合能力評估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將綜合能力評估開考的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行政公職局接待處(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法 務 局

名 單

為履行有關撥給私人和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法務局現公佈二零一八年第四季度的資助名單:

受資助機構

批示日期

資助金額

目的

澳門日報讀者公益基金會

12/11/2018

$ 2,750.00

2018公益金百萬行。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商 業 及 動 產 登 記 局

2018年12月之商業登記

———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官 譚佩雯

 

市 政 署

公 告

第026/SZVJ/2018號公開招標

“澳門北區一帶提供綠化保養以及維護”

按照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行政法務司司長之批准,現就“澳門北區一帶提供綠化保養以及維護”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於辦公時間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市政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責任書。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九日中午十二時正。參與競投之人士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按投標項目繳交相應的臨時保證金$40,00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支票或抬頭為“市政署”之銀行擔保方式,在新馬路163號地下市政署財務處出納繳交。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正,在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進行。此外,本署安排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正,在本署培訓中心,就是次公開競投舉辦解釋會。

有關公開招標文件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投標人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第01/DEM/2019號公開招標

承包市政署轄下各地點之空調及通風設備維修保養服務

1.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2. 服務地點:市政署轄下各地點。

3. 服務期: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4.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5. 臨時擔保:澳門幣陸萬叁仟元正($63,000.00),以現金或銀行擔保在市政署財務處/出納繳交。

6. 確定擔保:擔保金額為判給總金額的百分之四。

7. 底價:不設底價。

8.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市政署大樓地下,文書及檔案中心。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九日,下午五時正。

9.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六樓市政署培訓及資料儲存處。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正。

根據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0.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有關承投規則、招標方案及其他補充文件,可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至開標日止,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十八字樓市政署市政建設廳查閱。

按照第63/85/M號法令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有興趣者亦可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下午五時前取得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幣壹佰元($100.00)。

有關公開招標文件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投標人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11. 標書評核準則及其所佔之比重:

——a)投標價格(65%);

——b)提供服務之工作計劃書,包括:保養表、公司架構、工作人員數目、工作安排及所使用的工具等(10%);

——c)投標者在過往維修保養同類設備的專業經驗及服務表現,包括在市政署/民政總署,其他政府部門及私人機構的保養服務經驗(10%);

——d)僱用本地維修保養從業人員比例(5%);

——e)零件更換報價表(10%)。

12. 附加的說明文件:

由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十八字樓市政署市政建設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麥儉明

第02/DEM/2019號公開招標

承包市政署轄下街市及熟食中心之空調及通風設備之維修保養服務

1.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2. 服務地點:市政署轄下街市及熟食中心。

3. 服務期: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4.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5. 臨時擔保:澳門幣陸萬元正($60,000.00),以現金或銀行擔保在市政署財務處/出納繳交。

6. 確定擔保:擔保金額為判給總金額的百分之四。

7. 底價:不設底價。

8.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市政署大樓地下,文書及檔案中心。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下午五時正。

9.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六樓市政署培訓及資料儲存處。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正。

根據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0.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有關承投規則、招標方案及其他補充文件,可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至開標日止,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十八字樓市政署市政建設廳查閱。

按照第63/85/M號法令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有興趣者亦可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四日下午五時前取得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幣壹佰元($100.00)。

有關公開招標文件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投標人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11. 標書評核準則及其所佔之比重:

a)投標價格(65%);

b)提供服務之工作計劃書,包括:保養表、公司架構、工作人員數目、工作安排及所使用的工具等(10%);

c)投標者在過往維修保養同類設備的專業經驗及服務表現,包括在市政署/民政總署,其他政府部門及私人機構的保養服務經驗(10%);

d)僱用本地維修保養從業人員比例(5%);

e)零件更換報價表(10%)。

12. 附加的說明文件:

由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四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十八字樓市政署市政建設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麥儉明

通 告

第02/VPD/2019號批示

本人行使第01/PCA/2019號批示賦予本人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在有關職責範圍內,將第01/PCA/2019號批示第一款(十四)及(十五)項的職權轉授予衛生監督廳田紀洋廳長。

二、經本人預先許可後,上款的職權可轉授。

三、本批示不影響市政管理委員會、其主席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四、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在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款的規定。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於巿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李偉農


法 務 公 庫

名 單

為履行有關撥給私人和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法務公庫現公佈二零一八年第四季度的資助名單:

受資助機構

批示日期

資助金額

目的

澳門普法協會

30/1/2018

$ 30,000.00

資助出版《澳門普法月刊》的經費。

澳門刑事法研究會

31/7/2018

$ 100,000.00

資助舉辦“兩岸四地刑事法論壇”的部份經費。

澳門法學研究生協會

31/8/2018

$ 80,000.00

資助舉辦“第八屆《粵澳合作框架協議》與澳門特區法律問題前瞻”研討會經費、出版第十七期《澳門法學研究》經費及第二期《「一帶一路」比較法問題探索》經費。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於法務公庫

主席 劉德學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港務局退休熟練助理員胡榕深之遺孀劉美寶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沙蓮達


經 濟 局

公 告

為便利市民繳付費用,根據十二月十三日第97/99/M號法令核准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的工業產權申請得以澳門通手機版電子錢包(MPay)進行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一千元的繳付。

本公告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司 庫 活 動 組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份澳門特別行政區總收支一覽表

(*)預算收入項目包括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項,金額為澳門幣$2,604,575.66元。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於財政局

司庫活動組組長 高樂士

公共會計廳廳長 鄧世杰

局長 容光亮

通 告

財政局行使經第17/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7/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賦予的監察權,公佈經修訂之《有關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之指引》(下稱《指引》)。

2017年,亞太區打擊清洗黑錢組織(APG)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打擊清洗黑錢及恐怖主義融資的執行措施提出若干修訂建議。為完善核數師、會計師和稅務顧問履行義務時須遵守的程序,以符合國際標準之要求,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修訂了《指引》。

附於本通告之指引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並同時廢止一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通告所附之指引。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

有關核數師、會計師和稅務顧問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之指引

1. 前言

1.1 就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頒佈了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及第3/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犯罪》,以及經第17/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7/2006號行政法規《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預防措施》。

1.2 核數師、會計師和稅務顧問在從事本身職業時,如參與或輔助進行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六條第(五)項的活動,又或為某客戶準備進行或實際進行同一條第(六)項的活動時,必須履行預防性義務。本指引旨在落實經第17/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7/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七條的前提條件,以及訂定履行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七條、第3/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及經第17/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7/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條至第八條所定的義務時須遵守的程序。

2. 一般規定

2.1 當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在從事本身職業,參與或輔助進行以下活動,必須履行第2.3項的義務。

2.1.1 買賣不動產;

2.1.2 管理客戶的款項、有價證券或其他資產;

2.1.3 管理銀行帳戶、儲蓄帳戶或有價證券帳戶;

2.1.4 籌措用作設立、經營或管理公司的資金;

2.1.5 設立、經營或管理法人或無法律人格的實體,又或買賣商業實體。

2.2 當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在以下業務範圍內為某客戶準備進行或實際進行有關活動時,也須履行第2.3項所指的義務:

2.2.1 以代辦人身份設立法人;

2.2.2 作為某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秘書、股東,又或作為其他法人的與上述者具有相同位置的人;

2.2.3 向某公司、其他法人或無法律人格的實體提供公司住所、商用地址、設施,又或行政或郵政地址;

2.2.4 作為信託基金或機構的管理人;

2.2.5 在損益歸他人的情況下,以股東身份參與活動;

2.2.6 進行必要措施,使第三人以第2.2.2、2.2.4或2.2.5項所指方式行事。

2.3 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須履行以下義務:

2.3.1 對合同訂立人及客戶採取客戶盡職審查措施,包括識別和核實身份的義務;

2.3.2 採取偵測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可疑活動的適當措施;

2.3.3 拒絕進行有關活動,如不獲提供為履行上述兩項所定義務屬必需的資料;

2.3.4 在合理期間保存涉及履行第2.3.1及2.3.2項所定義務的文件;

2.3.5 舉報有跡象顯示有人實施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活動或實施未遂的有關活動,不論其金額為何;

2.3.6 與所有具預防和遏止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職權的當局合作。

3. 評估風險及採取風險為本之原則

3.1 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採取適當步驟,以識別及評估其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包括按照客戶、國家或地區、以及產品、服務、交易或交付渠道等方面),並且應該:

3.1.1 保存評估記錄;

3.1.2 在確定整體風險水平及採取相應緩解措施時,應考慮所有相關風險因素;

3.1.3 定期更新評估結果;

3.1.4 設立有效機制向有權限之機關提供風險評估的資料。

3.2 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

3.2.1 制定政策、控制措施和程序,並經由高級管理層批准,以便管理及減低已識別的風險。

3.2.2 監察控制措施的執行情況,並在必要時加強控制措施;

3.2.3 如識別的風險為較高時,應採取強化的措施管理及減低風險。

3.3 在評估風險時,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考慮所有相關的風險因素,以確定整體風險水平及採取適當的減低風險措施,亦可以就各種風險因素的類型和水平而採取不同程度的措施。(例如,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在接受客戶時採取一般盡職審查,但在持續監察時採取強化的盡職審查,反之亦然。)

3.4 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識別及評估可能由以下列情況帶來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

3.4.1 發展新產品、新業務及新交付機制;

3.4.2 在新業務和現有業務中引進新技術或研發中技術。

4. 內部控制

4.1 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實施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案,應考慮其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及業務規模,並包括以下內部制度、程序和控制措施:

4.1.1 合規管理制度,尤其於管理層任命一名合規主任;

4.1.2 員工甄選措施以確保錄用高水準的員工;

4.1.3 持續的員工培訓計劃;

4.1.4 獨立審核職能以測試系統的有效性。

4.2 倘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是集團的一部分,集團應有適用於整個集團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案,包括相關信息共享制度和程序1。此外,對於集團的海外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若集團本地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最低要求比所在國更嚴格,集團應要求其海外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採用與本地一致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案。

———
1 在不妨礙其他法律義務的前提下,無論何時,倘發生以下情況,則需考慮在集團內部分享經濟活動的相關信息:在對財務交易或相關經濟活動進行風險分析時,識別有關洗錢或資助恐怖主義的新方法或個案特徵,而這項新方法或個案特徵又與整個集團的風險管理具有相關性;甚至,有關交易已被舉報為可疑交易。

4.3 第4.1.1項所指的合規主任應在組織架構內處於資深的管理層,其職責是執行、協調及跟進有關反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之事宜,包括:

4.3.1 負責處理內部報告,並在需要時向金融情報辦公室舉報;

4.3.2 持續查核內部制度和程序是否足夠,以確保符合有關法規及指引的要求。

4.4 以個人名義執業且沒有聘用任何員工之人士,應履行合規主任的職責。

5. 客戶盡職審查及偵測可疑活動的措施

5.1 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不得與匿名或明顯以虛假姓名的客戶有業務關係。

5.2 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對客戶或實益擁有人的身份進行盡職審查。有關措施如下:

5.2.1 透過可靠及獨立來源的文件、數據或資料,識別及核實客戶的身份;

5.2.2 透過合理的措施,識別及核實實益擁有人的身份,使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知悉誰是實益擁有人。就法人及法律安排而言,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了解其擁有權及控制權結構;

5.2.3 了解與客戶之間所建立之業務關係的目的及預期性質,並索取相關資料;

5.2.4 在維持業務關係期間持續進行盡職審查,以確保已進行的交易與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對客戶或實益擁有人、其業務及風險狀況的認識相符,並在需要時,查核資金來源。

5.3 當進行第5.2.1及5.2.2項的客戶盡職審查措施時,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核實任何聲稱客戶代理人的授權,並識別和核實代理人的身份。

個人客戶

5.4 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訂立有效程序,就個人客戶及(或)實益擁有人的身份取得可靠的證據,包括有關人士的姓名、身份證明文件類別、編號及發出日期、永久居所地址、聯絡電話、出生日期、國籍,職業及職業住所地址等等。

對法人及法律安排的客戶盡職審查

5.5 對法人或法律安排進行客戶盡職審查時,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識別及核實其身份,了解其業務性質及控制權結構。

5.6 若客戶是法人或法律安排,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透過以下資料識別和核實客戶身份:

5.6.1 名稱、法律形式及成立的證明文件;

5.6.2 約束法人或法律安排權力的規管文件(如公司章程),以及在法人和法律安排中擔任高級管理職位的相關人士的姓名;

5.6.3 註冊地址,如果當註冊地址與主要經營地地址不一致時,其主要經營地地址。

5.7 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透過以下資料識別和採取合理措施核實實益擁有人的身份:

5.7.1 對於法人:

5.7.1.1 擁有法人的最終控股權的自然人(如有,因股權可能非常分散以致沒有任何人,無論是個人還是多人總和起來,能夠通過所有權來控法人或法律安排);

5.7.1.2 若對第5.7.1.1項擁有控股權益的人是否實益擁有人存在疑問,或者在沒有自然人通過股權來實行控制的情況下,應通過其他方式識別對法人或法律安排行使控制權的自然人(如有);

5.7.1.3 當符合第5.7.1.1或5.7.1.2項兩種情況的自然人都不存在時,應識別和採取合理措施核實擔任高級管理層的自然人的身份。

5.7.2 對於法律安排:

5.7.2.1 信託——識別信託委託人、受託人、保護人(如有)、受益人或受益人類別、或其他行使最終有效控制權的自然人的身份;

5.7.2.2 其他形式的法律安排——具有同等或相近職位的人士的身份。

5.8 當客戶或控股權所有人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並受到交易所或法規的要求,對受益所有權要有充分且透明的披露,又或者是這些公司擁有多數股權的子公司,則不需要識別和核實其股東或實益擁有人的身份。

核實的時間

5.9 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在建立業務關係或辦理偶然業務之前或期間,核實客戶和實益擁有人的身份;或者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在建立業務關係之後再完成核實工作:

5.9.1 事後核實是合理的可行情況;

5.9.2 有必要不打斷正常的業務運作;

5.9.3 有效地管理了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

5.10 當存在客戶可以在核實身份之前便利用業務關係的情況時,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採取風險管理程序。

現有客戶

5.11 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基於重要性和風險原則,對現有客戶進行客戶盡職審查;並考慮有否以及何時進行盡職審查,及所收集數據的充分性的基礎上,在適當的時候對現有業務關係開展盡職審查。

強化客戶盡職審查措施

5.12 當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較高時,應採取强化的客戶盡職審查措施。潛在高風險情況的例子包括:

5.12.1 非直接會面的客戶;

5.12.2 非本地居民的客戶;

5.12.3 大額現金交易;

5.12.4 結構複雜的法人或法律安排;

5.12.5 在異常情況下開展的業務(例如與客戶的地理距離特別遠,且未能作出合理解釋);

5.12.6 來自高風險國家的客戶。

5.13 對高風險業務關係採取的强化客戶盡職審查措施包括:

5.13.1 索取關於客戶的額外資料,包括客戶身份及業務背景、建立之業務關係的目的、資金或財富來源等;

5.13.2 更頻密更新客戶及實益擁有人的資料;

5.13.3 就建立或延續業務關係徵求高層管理人員批准;

5.13.4 透過增加監察措施的數量及監察次數,及篩選出需要進一步審查的交易模式,對業務關係執行更嚴格的盡職審查措施;

5.13.5 要求客戶以其在有實施盡職審查措施之銀行開設的帳戶支付首筆款項。

政界人士

5.14 外地政界人士是指在澳門以外的國家或地區2,目前或以往曾經擔任重要公職的人士,例如國家或政府機關元首、資深政治家、高級政府官員、高級司法人員或軍官,國有企業高級行政人員及重要政黨人員等。此定義不涵蓋上述類別的中級或初級人員。

———
2 為執行第5.14項至第5.17項的規定,本地政界人士僅指澳門之政界人士。來自中國其他地區的政界人士視為外地政界人士。

5.15 除了執行一般的客戶盡職審查措施,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在進行涉及外地政界人士(不論是客戶或實益擁有人)的交易時應:

5.15.1 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系統,以確定客戶或實益擁有人是否外地政界人士;

5.15.2 取得更高管理層的批准開設(或繼續保持現有客戶關係)業務關係;

5.15.3 採取合理措施以確定財富和資金的來源;

5.15.4 對業務關係採取強化的持續監察。

5.16 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採取合理措施,以確定客戶或實益擁有人是否本地政界人士或已被某國際組織賦予重要職能的人士(例如理事長、副理事長或理事會成員)。如果與這些人士的業務關係被評定為高風險,第5.15.2,5.15.3及5.15.4項所指的措施同樣適用。

5.17 對所有類別政界人士的審查要求需延伸至其家人或有密切聯繫人士。

高風險國家或地區

5.18 就那些沒有適當規則及措施以打擊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的國家和地區,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簡稱FATF,http://www.fatf-gafi.org)及亞太區反洗黑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簡稱APG,http://www.apgml.org)把這些國家及地區列入“公開聲明”中,並於其網站公佈,並定期檢討被列入“公開聲明”名單的國家或地區的情況。

5.19 由於涉及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客戶及業務關係可能存在較高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因此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採取强化客戶盡職審查措施。

5.20 當國際、國家或本地法定權限實體提出要求時,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考慮對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客戶及業務關係採取制裁措施。制裁措施例子包括持續進行盡職審查、持續監察及限制業務關係或交易等。

5.21 除了第5.18項所指的“公開聲明”外,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對被列入其他國際性制裁名單內國家及地區的客戶(包括實益擁有人)採取強化措施。

依賴第三方進行客戶盡職審查

5.22 倘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依賴第三方實施第5.2.1至5.2.3項的客戶盡職審查措施,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仍然負有客戶盡職審查的最終責任,並須確保滿足以下條件:

5.22.1 可立即獲取第5.2.1至5.2.3項下的措施的必要信息;

5.22.2 採取適當措施,確信在需要時立即獲得第三方實施客戶盡職審查時取得的身份證明及其他資料之副本;

5.22.3 確信第三方受到監管、管理或監察,並且在客戶盡職審查及資料保存方面有採取措施。

5.22.4 當決定哪些國家或地區的第三方可以依賴時,應參考可以獲得的國家或地區風險等級信息。

5.23 如果第三方是集團的一部分,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確保集團採取充足的客戶盡職審查、文件保存,及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措施,而措施的有效性在集團層面上受到有權限當局的監管。集團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措施應能降低原本較高的國家或地區風險。

6. 拒絕進行特定活動

6.1 如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未能獲得實施客戶盡職審查以偵測可疑活動必需的資料,應拒絕進行任何活動。

7. 保存證明文件

7.1 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將所有必要的交易記錄自交易完成後保存至少5年。交易記錄必須能夠提供足夠資料,以便能夠重組個別交易,及在必要時作為檢控犯罪活動的證據。

7.2 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自業務關係結束後,將從客戶盡職審查獲取的所有記錄(如護照、身份證、駕駛執照等身份證明文件或類同文件的副本或記錄)、帳戶資料、業務信函及分析結論(如關於複雜的異常大額交易的背景和目的之調查)保存至少5年。

7.3 記錄之保存可以是備存文件之正本,亦可由微縮底片替代或轉載至數碼載體內。倘有關記錄涉及現正進行的調查或已向有關當局作出舉報,有關文件應予以保留直至該個案完結為止。

8. 舉報可疑交易

8.1 如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分析交易的性質、複雜性、所涉金額、次數或當中所出現的不尋常情況後,有合理理由懷疑有人實施清洗黑錢或資助恐怖主義犯罪,應在偵測到該活動後兩個工作日內將該活動舉報予由第2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的“金融情報辦公室”。

8.2 如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因出現第6.1項的情況而拒絕進行有關活動,或因其他理由而沒有成功進行交易活動,亦須在拒絕有關活動日後兩個工作日內通知金融情報辦公室。

8.3 舉報可疑交易須使用金融情報辦公室規定之表格。

8.4 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不得向合同訂立人、客戶及第三者透露向金融情報辦公室舉報可疑交易或相關信息的事實3

———
3 規定不妨礙第4.2項的信息共享要求。

9. 合作義務

9.1 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向具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職權當局合作(尤其是法院、檢察院、司法警察、金融情報辦公室及財政局),提供其要求的所有資料及文件。

10. 處罰

10.1 根據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七-B的規定,違反(即使是過失者)該法律第五-A條、第五-B條及第七條所定的義務構成行政違法行為,而有關處罰如下:

10.1.1 違反該等義務的自然人科$10,000.00(澳門元壹萬)至$500,000.00(澳門元伍拾萬)的罰款;

10.1.2 違反該等義務的法人科$100,000.00(澳門元拾萬)至$5,000,000.00(澳門元伍佰萬)的罰款。

10.2 如違法者因作出有關違法行為而獲得的經濟利益高於最高罰款額的一半,則最高罰款額提高至該利益的兩倍。

11. 最後規定

11.1 為著履行本指引所指的義務,應使用專用表格。表格可透過財政局網頁www.dsf.gov.mo“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CRAC)區內下載或在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大堂街30號財政局資源中心一樓索取。

11.2 本指引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生效。

告 示

所得補充稅

按照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核准之《所得補充稅規章》第十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茲特公告,凡不屬本規章第四條第二款(此條文已經七月二日第6/83/M號法律第一條以及六月四日第4/90/M號法律第三條所修訂)所指的自然人或法人,倘於二零一八年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曾獲取上述規章第三條所指的收益(此條文亦經第12/2003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所修改),應於本年二月及三月份內,遞交一式兩份的M/1格式收益申報書。欠交上述之申報書者,將被科處上指規章第六十四條所定的罰款。

申報書可於財政局大樓第二服務中心、政府綜合服務大樓及氹仔接待中心遞交,亦可透過財政局「電子服務」申報。

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鍾聖心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通 告

第CC/CE/2019/028號批示

根據第84/201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及第4/95/M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第2/2019號會議記錄作出下列決議,以確保消費者委員會良好運作,履行法律所賦予之職責。

一、在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授予及轉授予執行委員會主席黃翰寧或其法定代任人: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消費者委員會的名義簽訂行政任用合同;

(五)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

(七)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八)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九)簽署計算及結算消費者委員會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一)批准消費者委員會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日津貼為限;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消費者委員會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六)根據現行法例規定批准缺勤及享受年假;

(十七)許可行政任用合同的自動晉階處理;

(十八)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九)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消費者委員會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十五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消費者委員會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的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一)批准將被視為對消費者委員會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二)依法簽署應由消費者委員會訂立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二十三)批准提供與消費者委員會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四)在消費者委員會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五)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六)確保消費者委員會的行政及財政管理,並作出工作指引的許可批示,特別是分配任用消費者委員會輔助中心的工作人員,出納活動的支付指令,以及許可消費者委員會的財產之分配。

二、執行委員會主席得透過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的確認決議,將上款第(十六)至(二十六)項有關權限,轉授予執行委員會全職委員及輔助中心之工作人員。

三、對行使按現授予和轉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現行權限的授權不影響收回的權力及監督權。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但不妨礙下款規定的適用。

六、執行委員會主席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和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七、廢止第CC/CE/2018/337號批示。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

主席:黃翰寧

全職委員:陳漢生

非全職委員:吳燕天

第CC/CE/2019/031號批示

根據第CC/CE/2019/028號批示及第4/95/M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經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第2/2019號會議記錄作出確定決議,以確保消費者委員會良好運作,履行法律所賦予之職責。

一、在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執行委員會全職委員陳漢生或其法定代任人:

(一)批准提供與消費者委員會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在消費者委員會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三)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一萬元的招待費。

(四)確保消費者委員會的行政及財政管理,並作出工作指引的許可批示,特別是分配任用消費者委員會輔助中心的工作人員,出納活動的支付指令,以及許可消費者委員會的財產之分配。

二、在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研究計劃範疇協調員梁碧珊、消費者服務範疇協調員歐永棠、行政財政範疇協調員葉少萍及技術支援範疇協調員劉章才,若梁碧珊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期間由李詠琪代行;若歐永棠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期間由阮巧君代行;若葉少萍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期間由劉瑜妮代行;若劉章才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期間由鄧日初代行:

(一)批准提供與其管轄範圍之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對卷宗之組成及跟進作出決定及簽署一般往來文書。

三、第二款授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外之所有政府公共實體的公函或文書。

四、對行使按現轉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現行權限的授權不影響收回的權力及監督權。

六、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七、廢止第CC/CE/2018/338號批示。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名 單

為執行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有關給予私人和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澳門金融管理局公佈二零一八年第四季度的資助名單:

受資助實體

批示日期

撥給之金額

目的

澳門金融界籌備慶祝活動常設委員會

9/8/2018

$ 122,000.00

資助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六十九週年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十九週年活動經費。

澳門金融學會

12/10/2018

$ 20,000.00

資助2018年金融宣教日活動。

澳區省級政協委員聯誼會

25/10/2018

$ 80,000.00

資助舉辦粵港澳大灣區城市群經濟發展論壇。

澳門金融管理局體育會

7/12/2018

$ 156,000.00

資助活動經費。

總額

$ 378,000.00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陳守信

委員:李可欣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公 告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商用空間管理及經營批給」公開競投,現根據保安司司長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的批示,招標實體對收到的問題作出解答及對相關內容作出更正,並將之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及有關更正內容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或於本局網頁(http://www.fsm.gov.mo/dsfsm)查閱 。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通 告

就刊登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有關第二十九屆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典試委員會的組成,現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的批示,批准更改有關委員會成員如下:

正選成員

主席:消防局副消防總長,陳明德

委員:治安警察局警司,霍樹有

消防局副一等消防區長,蔡偉基

秘書:消防局副消防區長,彭長錦

候補成員

主席:消防局一等消防區長,朱子彬

委員:治安警察局副警司,甘巧兒

消防局副一等消防區長,黃思添

秘書:消防局消防區長,張浩然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衛 生 局

名 單

(開考編號:00718/02-TSS)

為錄取三名實習人員參加進入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康復職務範疇——語言治療)所必需的實習;以便填補衛生局行政任用合同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語言治療)三缺。經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三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名次

  姓名

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

1.º

黃浩楠

5197XXX(X)

73.85

2.º

鄧紫坤

1225XXX(X)

71.05

3.º

何苑盈

5212XXX(X)

52.35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醫生 黃穗濤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 Bruno Alexandre Terleira Camacho da Côrte

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 陳頌甜

———

根據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二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有關護理領域同等學歷認可考試之通告。現公佈該考試成績如下:

合格之投考人:

 

  姓名

1.º

余知行

64.75

2.º

余泳欣

56.25

3.º

黃佩芝

52.75

4.º

盧俊駱

51.25

5.º

李瀚怡

50.50

6.º

張麗君

50.00

被淘汰之投考人:

 

  姓名

備註

1.

曾國英

a)

2.

甘智聰

a)

3.

郭戴瑋

a)

4.

李志威

a)

5.

李穎欣

a)

6.

梁皓澄

b)

7.

麥梓杰

a)

8.

彭彥琴

a)

9.

薛芊兒

a)

備註:

a)考試成績低於50分而被淘汰;

b)因缺席考試而被淘汰。

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任一利害關係人可就本批示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衛生局局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護理同等學歷審查委員會:

主席:澳門理工學院高等衛生學校校長 劉明

成員:仁伯爵綜合醫院領導層助理職務的護士 范黃有霞

衛生局護士監督 陳穎茜

澳門理工學院高等衛生學校教師 林愛貞

公 告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47/P/18號公開招標“供應及安裝電動式活動檔案櫃”,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四條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之附於投標案卷內。

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一樓衛生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閱上述的解答。有關資料亦可透過衛生局網頁(www.ssm.gov.mo)下載。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48/P/18號公開招標“更換及測試內外科大樓住院部十一台中央風櫃工程”,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四條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之附於投標案卷內。

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一樓衛生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閱上述的解答。有關資料亦可透過衛生局網頁(www.ssm.gov.mo)下載。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開考編號:A01/CS/CG/2018)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醫生職程全科職務範疇第一職階主任醫生(全科專科)四缺,現根據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九缺,經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作確定名單。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圖示記錄職務範疇——心肺描記)兩缺,經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作確定名單。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一缺,經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為填補衛生局編制內護士職程第一職階高級專科護士二十六缺,經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八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專業面試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衛生局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通 告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九缺,經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四款及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圖示記錄職務範疇——心肺描記)兩缺,經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四款及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 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一缺,經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四款及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通 告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工商管理學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科技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學士學位

登記編號:UT-A05-L41-0019D-01

課程的基本資料:

——本課程經第1/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
——本課程的概況、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第1/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及其附件。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內外全科醫學學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科技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學士學位

登記編號:UT-N01-L92-1919Z-02

課程的基本資料:

——本課程經第4/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
——本課程的概況、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第4/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及其附件。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澳 門 大 學

公 告

(公開招標編號:PT/057/2018)

根據刊登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之授權,現公佈下列之公開招標公告:

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提供研究生宿舍及教職員宿舍綜合管理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提供服務的期間為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取得《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每份為澳門幣壹佰元正($100.00)。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兩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及實地視察。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而實地視察亦將安排於當天講解會後進行。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正。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陸拾柒萬柒仟元正($677,0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高薇


旅 遊 學 院

名 單

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編號:002-2016-AT-01)── 旅遊學院資訊範疇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能力評估程序

最後成績名單

茲公佈,在為填補旅遊學院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資訊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在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參加本院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准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及格的投考人:

名次

准考人
編號

  姓名

身份證編號

最後成績

1.º

1454

施明亮

5160XXXX

70.66

2.º

1175

梁惠賢

1294XXXX

64.60

3.º

1101

梁浩文

1335XXXX

63.06

4.º

745

高永達

1225XXXX

62.66

5.º

300

程文彬

5163XXXX

61.66

被除名的投考人

准考人
編號

  姓名

身份證編號

備註

375

錢偉勝

5204XXXX

(a)

577

許慶濠

5108XXXX

(a)

579

許海波

1325XXXX

(a)

916

劉家輝

5212XXXX

(a)

1017

李建輝

1351XXXX

(a)

1700

王金星

5181XXXX

(a)

備註(被除名的投考人):

(a)缺席甄選面試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旅遊學院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黎頴超

正選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黃國榮

顧問高級技術員 徐德強


文 化 基 金

通 告

第01/CAFC/2019號決議

根據經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及第八十九條第二款,以及五月十六日第26/94/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b)項及第八條第三款規定,議決通過如下:

一、在核實有關開支的合法性、有預留款項及有權限實體的許可後,進行以載於文化基金本身預算的撥款承擔的開支的結算及支付,須以委員會主席穆欣欣及委員會成員之一的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廳長莊綺雯兩人共同簽署的支票或支付指令為之。

二、發出出納活動範圍內的支付指令,須委員會主席穆欣欣及委員會成員之一的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廳長莊綺雯共同簽署為之。

三、倘上述委員會成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決議所指的行為及活動由其合法代任人實行。

四、上述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在本決議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及活動,予以追認。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於文化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穆欣欣

其他成員:劉芳

余慧敏

司徒妙儀

莊綺雯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名 單

根據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關於給予私人和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有關規定,海事及水務局現公佈於二零一八年第四季度的資助名單:

受資助實體

批准日期

撥給之金額

目的

澳門漁民互助會

27/3/2018

$ 166,973.00

資助“休漁期收集漁船家居垃圾活動”計劃。

澳門日報讀者公益基金會

26/11/2018

$ 5,170.00

公益。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曹賜德


郵 電 局

公 告

茲公佈,為填補郵電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工商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八年十月十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郵電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投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電局總部大樓二樓(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ctt.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通 告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郵電局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1. 有效期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報考條件

凡具有高中畢業學歷及符合現行法例具備擔任公共職務的其他一般及特別要件,尤其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備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並符合下列者,均可報考本開考:

a)在第002-2016-AT-01號統一管理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以填補各公共部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缺)中,或在第001-2016-TS-01號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以填補各公共部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缺)中評為合格投考人,或在該等成績名單中獲豁免有關開考;或

b)至報考期限屆滿日(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符合經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第三款(一)至(五)項規定的條件。

3. 報考方式及期限

3.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3.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3.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議事亭前地郵電局總部大樓二樓209室公共關係及總檔案處提交。

3.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於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4.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4.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經投考人簽署的以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4.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4.1點a)、b)及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第4.1點a)和b)項所指文件及個人資料紀錄在其個人檔案已存有,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該事實。

4.3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4.1點a)、b)及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除名。

4.4 第4.1點a)和b)項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4.5 報考時,投考人應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4.6上指專用格式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該局購買。

5. 職務內容

協助技術人員執行職務,主要是收集和處理資料並作出分析以及製作報告及意見書;協助技術人員研究或構思各類計劃並跟進計劃的不同階段在公共機關及部門的執行情況。具備良好英語書寫能力及溝通技巧,以提供優質接待公眾職務,當中包括接待外籍人士。

6.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四級別26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任用形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的試用期。

8.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一小時三十分鐘),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60%

甄選面試=4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公告及通告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電局總部大樓二樓公告欄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郵電局網頁http://www.ctt.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電局總部大樓二樓公告欄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郵電局網頁http://www.ctt.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電局總部大樓二樓公告欄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郵電局網頁http://www.ctt.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郵電局網頁http://www.ctt.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經第2/2006號第29/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一月九日第2/89/M號法令核准的《郵電局組織規章》;

14.2 關於郵務的法例:

a)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b)經第400/2005號第205/2012號第19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十一月二十九日第441/99/M號訓令核准的《郵政函件公共服務規章》;

c)經第29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十一月二十九日第442/99/M號訓令核准的《郵政包裹公共服務規章》;

d)十一月二十九日第443/99/M號訓令核准的《郵政托收公共服務規章》;

e)十一月二十九日第444/99/M號訓令核准的《郵資憑證規章》;

f)十一月二十九日第445/99/M號訓令核准的《郵政匯票公共服務規章》;

g)十一月二十九日第446/99/M號訓令核准的《電子信函公共服務規章》;

h)十一月二十九日第447/99/M號訓令核准的《免付回郵郵資公共服務規章》;

i)經第54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十一月二十九日第448/99/M號訓令核准的《特快專遞(EMS)公共服務規章》;

j)經第330/2005號第18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十一月二十九日第449/99/M號訓令核准的《郵箱規章》;

k)第18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郵政電子掛號郵件公共服務規章》;

l)經第33/2009號第91/2010號第32/2013號第24/2014號行政長官命令修改的第62/2005號行政命令核准的《郵政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

m)第292/GM/99號批示核准用於以郵遞方式向有關之人本人作出傳喚及通知之掛號信及收件回執之官方式樣。

14.3 公眾接待、溝通和人際關係的知識;

14.4 出納基本知識;

14.5 報告及公函的草擬;

14.6 資訊科技的使用(文書處理、試算表和電子郵件);

14.7 英語的基礎知識。

於知識考試的任何階段,投考人均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列法例,但不得查閱任何參考書籍或其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集郵處處長 曹引桂

正選委員:營業處代處長 譚海容

特級技術員 李浩源

候補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康經維

首席郵務輔導技術員 杜偉健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房 屋 局

通 告

(開考編號:01-TS -2019)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六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房屋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房屋局編制內建築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為統一管理制度的對外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開考時已存在的職缺和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3. 職務內容

進行建築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及應用,須具有能力去解決具複雜性之個案,撰寫報告書及提供可行性方案。尤其: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性的方法和程序制定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建築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協助上級處理建築範疇的工作事宜;

——跟進建築範疇項目的招標程序等。

4. 報考條件

4.1 凡於報考期屆滿前具有建築學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符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者;

4.2 凡在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統一管理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開考編號:001-2016-TS-01,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或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具備建築學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

4.3 上述4.1及4.2之人士必須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者。

5. 報考方式及期限

5.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

5.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於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親身到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房屋局接待處遞交。

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於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6.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6.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經投考人簽署的以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6.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第6.1點a)、b)及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b)如上述第6.1點a)及b)項所指文件及個人資料紀錄在其個人檔案已存有,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6.3 如投考人提交上述第6.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四款(二)項所指的提交文件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6.4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考試時擬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6.5 上指專用格式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該局網頁內下載。

7.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9.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0.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11.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2.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房屋局接待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房屋局接待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房屋局接待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

13. 考試範圍

13.1 相關的專業知識/擔任該職務範疇的知識;

13.2 法律知識:

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經第110/99/M號法令修改的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3)第17/2013號行政法規——《房屋局的組織及運作》;

4)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

5)第41/95/M號法令——《規範以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建樓宇之管理》;

6)經第11/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

7)第4/2007號行政法規——《樓宇維修基金》;

8)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9)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0)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11)第31/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12)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13)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14)第79/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

15)第9/83/M號法律——《建築障碍的消除》;

16)第24/95/M號法令核准——《防火安全規章》;

17)第01/DSSOPT/2009 號行政指引——《有關樓宇高度及地段可建造性之規範》;

18)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19)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20)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13.3 電腦應用軟、硬件知識,尤其是Microsoft Office系列軟件及AutoCAD軟件的應用;

13.4 撰寫有關建築範疇的建議書、報告書及專業技術意見書等公文書。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上述13.2所指法例,但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標註、註解及範例,且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任何其他電子器材,以及不得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4.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5.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6.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房屋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郭杰平

正選委員:房屋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廖東明

房屋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丹東

候補委員:房屋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劉炳祺

房屋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玉媚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開考編號:02-TS-2019)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六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房屋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房屋局編制內土木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四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為統一管理制度的對外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開考時已存在的職缺和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3. 職務內容

進行土木工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及應用,須具有能力去解決具複雜性之個案,撰寫報告書及提供可行性方案。尤其: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性的方法和程序制定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土木工程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負責土木工程範疇的設計、監督及管理工作;

——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協助上級處理土木工程範疇的工作事宜;

——跟進土木工程範疇項目的招標程序等。

4. 報考條件

4.1 凡於報考期屆滿前具有土木工程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符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者;

4.2 凡在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統一管理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開考編號:001-2016-TS-01,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或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具備土木工程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

4.3 上述4.1及4.2之人士必須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者。

5. 報考方式及期限

5.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

5.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於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親身到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房屋局接待處遞交。

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於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6.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6.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經投考人簽署的以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6.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第6.1點a)、b)及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b)如上述第6.1點a)及b)項所指文件及個人資料紀錄在其個人檔案已存有,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6.3 如投考人提交上述第6.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四款(二)項所指的提交文件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6.4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考試時擬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6.5 上指專用格式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該局網頁內下載。

7.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9.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0.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40%

履歷分析 = 10%

11.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2.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房屋局接待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房屋局接待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房屋局接待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

13. 考試範圍

13.1 專業知識:

1)電腦應用軟、硬件知識,尤其是Microsoft Office系列軟件及AutoCAD軟件的應用;

2)撰寫有關土木工程範疇的建議書、報告書及專業技術意見書等公文書;

3)土木工程設計方面的專業知識;

4)土木工程施工計劃及建築構造的專業知識;

5)土木工程施工監督的實務知識。

13.2 法律知識:

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經第110/99/M號法令修改的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3)第17/2013號行政法規——《房屋局的組織及運作》;

4)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

5)第41/95/M號法令——《規範以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建樓宇之管理》;

6)經第11/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

7)第4/2007號行政法規——《樓宇維修基金》;

8)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9)第79/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

10)六月九日第24/95/M號法令核准的《防火安全規章》;

11)八月十九日第46/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供排水規章》;

12)九月十六日第56/96/M號法令核准的《屋宇結構及橋樑結構之安全及荷載規章》;

13)十月七日第60/96/M號法令核准的《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結構規章》;

14)十月十四日第64/96/M號法令核准的《鋼筋混凝土用熱軋鋼筋標準》;

15)十月十三日第42/97/M號法令核准的《混凝土標準》;

16)第29/2001號行政法規——《建築鋼結構規章》;

17)第9/83/M號法律——《建築障碍的消除》;

18)八月二十六日第47/96/M號法令核准的《地工技術規章》;

19)八月十一日第32/97/M號法令核准的《擋土結構與土方工程規章》;

20)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21)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22)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上述13.2所指法例,但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標註、註解及範例,以及不得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並僅可使用沒有編程功能的計算機。

14.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5.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6.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房屋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郭健文

正選委員:房屋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鎮東

房屋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郭杰平

候補委員:房屋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廖東明

房屋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劉炳祺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開考編號:03-TS-2019)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六日及十二月十三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房屋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房屋局編制內機電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五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為統一管理制度的對外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開考時已存在的職缺和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3. 職務內容

——進行機電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

——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協助上級處理機電範疇的工作事宜;

——跟進機電範疇項目的招標程序,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等。

4. 報考條件

4.1 凡於報考期屆滿前具有電機工程、機電工程、機械工程或相類範疇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符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者;

4.2 凡在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統一管理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開考編號:001-2016-TS-01,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或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具備電機工程、機電工程、機械工程或相類範疇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

4.3 上述4.1及4.2之人士必須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者。

5. 報考方式及期限

5.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

5.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於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親身到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房屋局接待處遞交。

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於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6.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6.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遞交相關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開考的准考資格);

c)經投考人簽署的以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6.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第6.1點a)、b)及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b)如上述第6.1點a)及b)項所指文件及個人資料紀錄在其個人檔案已存有,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6.3 如投考人提交上述第6.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四款(二)項所指的提交文件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6.4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考試時擬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6.5 上指專用格式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該局網頁內下載。

7.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9.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0.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5%

履歷分析=15%

11.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2.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房屋局接待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房屋局接待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房屋局接待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

13. 考試範圍

13.1 專業知識;

1)電機工程、機電工程及機械工程專業知識;

2)電力系統、消防系統、升降機、空調系統、燃氣系統、弱電系統的工作原理,設計及保養知識;

3)電腦軟、硬件基礎知識應用;

4)撰寫與本招聘職務內容有關之報告書、技術意見、工程實施細則及招標文件等公文書。

13.2 法律知識及規範:

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第17/2013號行政法規——《房屋局的組織及運作》;

3)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

4)第41/95/M號法令——《規範以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建樓宇之管理》;

5)經第11/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

6)第4/2007號行政法規——《樓宇維修基金》;

7)經第110/99/M號法令修改的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8)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9)第24/95/M號法令核准的《防火安全規章》;

10)第35/2011號行政法規——《電力裝置使用准照的發出程序》;

11)第20/2014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太陽能光伏並網安全和安裝規章》;

12)第30/2002號行政法規——《建築物中燃氣管路供氣設施的技術規章》;

13)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升降機類設備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

14)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15)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16)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17)二零一八年十月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公佈的“技術規範”。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上述13.2所指法例及規範,但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標註、註解及範例,以及不得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並僅可使用沒有編程功能的計算機。

14.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5.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6.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房屋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廖東明

正選委員:房屋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玉媚

房屋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張永堅

候補委員:房屋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馮克明

房屋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郭健文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環 境 保 護 局

名 單

為履行九月一日第54/GM/97號批示,有關給予私人和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環境保護局現公佈二零一八年第四季的資助名單:

受資助實體

批示日期

撥給之金額
(澳門幣)

目的

澳門日報讀者公益基金會

12/11/2018

10,000.00

捐助公益金百萬行2018。

總額

10,000.00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交 通 事 務 局

公 告

交通事務局澳門摩托車檢驗中心之保安服務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運輸工務司司長。

2. 進行招標程序的實體:交通事務局。

3. 招標名稱:交通事務局澳門摩托車檢驗中心之保安服務。

4. 標的:為交通事務局澳門摩托車檢驗中心提供保安服務。

5. 提供服務的地點:澳門勞動節大馬路污水處理廠停車場地下澳門摩托車檢驗中心。

6. 提供服務期限:六十(60)個月。

7.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根據招標方案的規定延期。

8. 底價:不設底價。

9. 臨時擔保:$150,0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元),以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方式提供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10. 確定擔保:為擔保合同之履行,獲判給者須提供百分之四(4%)作為確定擔保,以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方式提供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11. 投標者的資格:

1)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保安業務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2)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從事上款所述業務的公司;

3)不接納投標者以合作經營合同形式參與競投。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星期一)下午五時。

倘上述截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交通事務局停止辦公,則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交通事務局五樓多功能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九年三月五日(星期二)上午九時三十分。

倘截標日期因第12點所述原因被順延,又或上述開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交通事務局停止辦公,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所預見的效力,投標者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其所提交的投標書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查閱案卷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

取得案卷副本地點: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3字樓或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

時間:自招標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當日起至公開開標的日期及時刻止的辦公時間內。

價格:每份為$200.00(澳門幣貳佰元)。

15. 投標書的評標標準:

15.1 標書價格(佔評分60%);

15.2 過往三年在澳門提供同類規模的保安服務經驗(佔評分20%);

15.3 保安公司的運作規模及營運計劃(佔評分20%)。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

由刊登作澄清及補充說明文件的公告之日起至公開開標之日期及時刻止,投標者可前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了解有否上述附加說明文件。

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於交通事務局

代局長 鄭岳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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