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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四十三條第二款a)項、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b)項、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五十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五條,以及現行第24/2001號行政法規《消防局組織及運作》第六條及第八條的規定,結合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聽取司法暨紀律委員會意見,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消防局消防總長(編號445891)區耀榮為消防局副局長,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二、被委任者獲賦予副消防總監職能職位的職銜等級。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委任消防總長(編號445891)區耀榮擔任消防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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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以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批准於澳門警務廳第二警務警司處安裝及使用4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使用許可期間為兩年,可續期。為此,須提出維持許可的理由。
四、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
五、將本批示通知治安警察局。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四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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