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8/2001號行政法規《勳章、獎章和獎狀》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陸波為勳章、獎章和獎狀提名委員會成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8/2001號行政法規《勳章、獎章和獎狀》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黃有力*、張翠玲*、區榮智及徐偉坤為勳章、獎章和獎狀提名委員會成員。
* 請查閱:第14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因工作需要,終止張翠玲及黃有力擔任勳章、獎章和獎狀提名委員會委員的職務。)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4/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007號行政法規《經濟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經濟發展委員會成員:
姜壹盛、王長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廉政公署助理專員許麗芳及林智龍,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任一年。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航空公司專營合同》第二十二條,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米健為駐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政府代表,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九千二百元。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