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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07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代表賴東生為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以代替陳軒志。
二、本批示委任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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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現行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與運作》第二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周見靄關務總長(編號02880)為助理海關關長,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財務負擔,由海關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委任關務總長(編號02880)周見靄擔任助理海關關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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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與節能基金》第十五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下列人士續任為環保與節能基金評審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任期一年:
(一)主席黃蔓葒,代任人鄧宇華;
(二)委員梁普宇,代任人曾華雅;
(三)委員梁蔭冲,代任人陳隆成;
(四)委員李卓君,代任人陳炳洪;
(五)委員梁頌衍,代任人黎光豪;
(六)委員譚立武,代任人黃傑勇;
(七)委員陳偉,代任人歐家輝。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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