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29/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委員會》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副主任曾冠雄為高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二、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顧問何麗鑽為高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 請查閱:第17/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終止何麗鑽擔任高等教育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三、委任下列機構或社團的代表為高等教育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澳門大學;

(二)澳門理工學院;

(三)旅遊學院;

(四)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五)澳門科技大學;

(六)澳門城市大學;

(七)聖若瑟大學;

(八)澳門鏡湖護理學院;

(九)澳門管理學院;

(十)中西創新學院;

(十一)暨育服務中心;

(十二)澳門業餘進修中心;

(十三)澳門中華學生聯合總會;

(十四)澳門青年聯合會;

(十五)國際青年商會中國澳門總會;

(十六)澳門青年企業家協會;

(十七)澳門中華新青年協會;

(十八)澳門發展策略研究中心;

(十九)澳門大學校友會;

(二十)澳門高等教育發展促進會;

(二十一)澳門高等教育人員交流協進會;

(二十二)澳門國際研究所;

四、委任以下人士為高等教育委員會成員,任期兩年:

(一)郭小麗;

(二)謝安邦;

(三)楊俊文;

(四)姚偉彬。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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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四)項及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先鋒廟、東望洋斜巷6號房屋、聖味基墳場(舊西洋墳場)、嘉模墟(原氹仔市政街市舊址)的評定程序中訂定臨時緩衝區,其圖示範圍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至附件四。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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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聲明位於澳門柏嘉街339號的四星級酒店「澳門雅詩閣」被確定列為旅遊用途,受益人為「天威投資置業有限公司」。

二、旅遊用途的給予,除符合從事酒店活動所需的一般要件外,還須遵守下列特別要件:

(一)該酒店由「雅詩閣有限公司」或其他國際集團所管理;

(二)該酒店應經營一家能提供傳統澳門本土菜餚及傳統葡國菜式之餐廳,但不局限於僅提供以上兩種菜式;

(三)該酒店應優先聘用澳門居民,以及完成旅遊學院課程或本地其他培訓機構的酒店業務課程並成績及格的人士;

(四)該酒店接待處應有能講正確的正式語文及英語的人員。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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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長江建築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道路修繕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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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10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三)項及第四條第一款,連同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顧問郭曉明為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成員,任期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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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