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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基金》第十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高等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正選成員何絲雅,候補成員陳旭偉(任期由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五日)*;
(二)正選成員曾冠雄,候補成員林文達(任期由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五日)*;
(三)正選成員郭曉明(任期由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五日)**,候補成員林韻妮;
(四)正選成員財政局代表李心瑜,候補成員梁瑞華。
* 請查閱:第43/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 請查閱:第1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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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柯嵐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署向行政長官辦公室供應核心交換器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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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4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梁潔芝為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主任,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委任梁潔芝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主任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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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33/2011號行政法規《在台灣設立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第三條(一)項及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何永慧為在台灣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主任,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委任何永慧擔任在台灣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主任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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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權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局長米健作出下列行為: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宣誓;
(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特區”)名義訂立所有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人員的合同;
(四)批准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人員的合同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變更為限;
(五)批准解除工作人員的合同;
(六)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就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七)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工作人員的缺勤解釋;
(八)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九)簽署計算及結算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一)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其他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的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簽署報到憑證及薪俸資料表;
(十六)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或澳門特區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七)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批准提供與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九)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三十萬元為限,如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及燃氣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公共地方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二十一)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兩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二)批准將被視為對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三)以澳門特區名義,簽署所有在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擬實現的目標範疇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四)在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擬實現的目標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關的文書。
二、透過經行政長官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局長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由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局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四、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前提下,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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