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33/2011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46/2011

刊登日期:

2011.11.14

版數:

2033-2035

  • 在台灣設立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
相關法規 :
  • 第20/2003號行政法規 - 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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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在台灣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 - 行政長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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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33/2011號行政法規

    在台灣設立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設立及性質

    一、在台灣設立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下稱“辦事處”),其享有行政自治權。

    二、辦事處職務上從屬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

    第二條

    職責

    辦事處的職責如下:

    (一)為澳門居民在台工作、學習、旅遊、商務和生活,以及在急難事件提供服務與協助;

    (二)促進澳台經貿旅遊、科技環保、教育、醫療衛生、文化創意、學術出版、專業技術、社會福利及其他領域等之交流與合作;

    (三)加強澳台兩地共同打擊犯罪以及司法協助合作。

    第三條

    機關

    辦事處由下列機關組成:

    (一)辦事處主任;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

    第四條

    辦事處主任

    一、 辦事處由一名主任領導,其職權如下:

    (一)代表辦事處;

    (二)管理辦事處人員;

    (三)在法定期限內,將辦事處的工作計劃、預算提案、年度帳目及管理帳目提交上級審議,但不影響行政管理委員會在該等事宜上的職權;

    (四)擔任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五)制定內部運作的規定及指引,以嚴謹履行辦事處的職責;

    (六)對透過入職、晉級、升級或定期委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當局擔任職務,但基於任何原因身處台灣且具合理理由未能返回澳門的人員,主持其就職;

    (七)行使獲授予或轉授的職權及其他法定職權。

    二、辦事處主任由行政長官以批示按定期委任制度委任,職級等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所載的副局長。

    第五條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一、行政管理委員會為辦事處的財政管理機關,成員包括:

    (一)辦事處主任,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兩名委員:其中一名是負責行政及財政管理事務的技術支援及協調的辦事處工作人員,另一名是由辦事處主任指定的人員;該兩名委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辦事處主任指定的工作人員代任。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一)準備及編製辦事處的工作計劃及預算提案;

    (二)跟進獲通過的預算的執行情況;

    (三)核實支出的合法性及批准相關支付;

    (四)統籌會計工作並監察其記帳;

    (五)準備及編製向澳門特別行政區主管當局提交的辦事處年度帳目、管理帳目,以及提交帳目的其他強制性文件;

    (六)依法確定及核准辦事處內部運作所需的基金,並指定負責管理該基金的人。

    三、行政管理委員會每月舉行平常會議,並在委員會主席召集時舉行特別會議。

    四、每次會議均須繕寫紀錄,並由主席及委員簽署。

    五、行政管理委員會僅須在其中兩名成員或相關代任人出席的情況下便可作出決議;如票數相同,主席的投票具決定性。

    第六條

    辦事處人員

    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當局、自治實體及公營企業有聯繫且獲聘任在辦事處擔任職務的人員,由行政長官委任。

    二、辦事處其他人員的聘任須經行政長官批准,並由辦事處主任簽訂有關合同。

    三、辦事處人員適用第20/2003號行政法規所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

    第七條

    負擔

    辦事處運作所產生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中撥予辦事處的撥款,以及由財政局專門調動的其他撥款承擔。

    第八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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