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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一九九八年九月十日在鹿特丹簽署的《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至五月五日在日內瓦召開的《公約》締約方第八次會議透過決定RC-8/2、RC-8/3、RC-8/4和RC-8/5通過了對《公約》附件三的修正案。根據《公約》第二十二條第五款(c)項的規定,修正案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五日對所有締約方生效,包括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上指決定RC-8/2、RC-8/3、RC-8/4和RC-8/5的中文和英文正式文本。
《公約》已透過第12/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於六月八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二零一八年八月八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八年八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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