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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8/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2001號行政法規《民政總署之組織及運作》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續任盧德全為民政總署諮詢委員會全職秘書長,任期由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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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文化局局長穆欣欣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海上絲綢之路保護和聯合申報世界文化遺產城市聯盟章程》。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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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7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米健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主任,任期一年。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主任的薪俸相當於第15/2009號法律附件表一欄目2所載局長的薪俸。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學歷:
專業簡歷:
現任主要職務:
曾任主要職務: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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