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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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151/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8/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2001號行政法規《民政總署之組織及運作》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續任盧德全為民政總署諮詢委員會全職秘書長,任期由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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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文化局局長穆欣欣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海上絲綢之路保護和聯合申報世界文化遺產城市聯盟章程》。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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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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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7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米健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主任,任期一年。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主任的薪俸相當於第15/2009號法律附件表一欄目2所載局長的薪俸。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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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委任米健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主任一職的理由如下:
- ——職位出缺;
- ——米健教授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和才幹擔任上述職位。
學歷:
- ——德國弗萊堡大學法學院名譽法學博士;
- ——廈門大學法學碩士;
- ——蘭州大學歷史學學士。
專業簡歷:
- ——二零零二年擔任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研究所所長;
- ——二零零三年擔任中國政法大學中德法學院院長;
- ——二零零七年至二零一零年擔任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院長;
- ——二零零九年擔任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創院院長。
現任主要職務:
- ——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首席顧問;
- ——二零一七年起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海域管理及發展統籌委員會成員。
曾任主要職務:
- ——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五年擔任澳門政府法律翻譯辦公室法律專家;
- ——二零零八年至二零一四年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委員;
- ——二零一零年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籌備辦公室首席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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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