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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2005號法律增加的第2/2003號法律第一-A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一切所需權力,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葡萄牙共和國政府簽署修訂《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及防止逃稅之協定》議定書。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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