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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41/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杜淑儀為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期間為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被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六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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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杜淑儀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杜淑儀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

學歷:

澳門大學法學士。

專業簡歷:

——1994年8月 澳門市政廳技術輔導員;
——1999年11月 澳門市政廳高級技術員;
——2007年5月至2009年8月 民政總署法律及公證辦公室代處長;
——2009年8月至2017年12月 民政總署法律及公證辦公室處長;
——2017年12月至今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代委員。

葡文版本

第14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第九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續任許輝年和姚鴻明為法官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三年。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六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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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