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海事及水務局局長黃穗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東海事局簽署《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粵澳遊艇自由行海事實施細則》。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3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委員會成員:
(一)第33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七)項規定的行政長官辦公室代表:
胡六根;
李雁玲。
(二)第33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八)項規定的政策研究室代表:
劉本立;
吳海恩。
二、本批示所委任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主任李月梅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泰王國普吉府政府簽署《締結友好城市諒解備忘錄》。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