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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2/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報編號:

15/2018

刊登日期:

2018.4.11

版數:

6186

  • 命令公佈《民事訴訟程序公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冰島共和國及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之間生效。
相關法規 :
  • 第47097號國令 - 核准修正一九五四年三月一日在海牙簽署之有關民事案協議。
  • 第36/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五四年三月一日於海牙簽署的《民事訴訟程序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當事國責任的通知書。
  • 第43/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於一九五四年三月一日在海牙簽訂的《民事訴訟程序公約》之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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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國際私法 - 其他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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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根據一九五四年三月一日訂於海牙的《民事訴訟程序公約》(“公約”)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公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下列締約國之間生效:

    和冰島共和國於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生效;及

    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四日生效。

    上述公約的法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譯本已透過第47097號國令公佈於一九六八年一月六日第一期《澳門政府公報》。公約的中文譯本透過第43/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九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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