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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根據一九五四年三月一日訂於海牙的《民事訴訟程序公約》(“公約”)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公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下列締約國之間生效:
和冰島共和國於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生效;及
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四日生效。
上述公約的法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譯本已透過第47097號國令公佈於一九六八年一月六日第一期《澳門政府公報》。公約的中文譯本透過第43/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九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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