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1/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龔志明為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長,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財務負擔,由教育暨青年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附件

委任龔志明擔任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龔志明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長一職。

學歷:

──華南師範大學管理學博士學位(教育經濟與管理);
──北京體育大學教育學碩士學位(體育人文社會學);
──澳門理工學院學士學位(體育及運動學);
──暨南大學經濟學學士學位(國際金融專業)。

專業簡歷:

──2007年8月至2011年2月 教育暨青年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2011年2月至2012年8月 教育暨青年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2012年8月至2015年3月 教育暨青年局學校體育暨課餘活動事務處處長;
──2015年3月至2017年10月 教育暨青年局學前暨小學教育處處長;
──2017年11月至今 教育暨青年局教育廳廳長。

葡文版本

第22/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德華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N22科研大樓五樓中華醫藥研究院靶標與篩選中心建造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葡文版本

第23/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以及第23/2000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大學行政主任司徒偉東法碩士為該大學的專責公證員。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葡文版本

第24/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青年事務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及運作方式》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款(七)項,以及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七)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長龔志明為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一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