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龔志明為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長,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財務負擔,由教育暨青年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委任龔志明擔任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德華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N22科研大樓五樓中華醫藥研究院靶標與篩選中心建造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以及第23/2000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大學行政主任司徒偉東法碩士為該大學的專責公證員。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青年事務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及運作方式》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款(七)項,以及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七)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長龔志明為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一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