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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經營賽馬專營合同》第二十四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余雨生為駐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的政府代表,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九千二百元。
二零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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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二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及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Diana Maria Vital Costa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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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6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公共行政道德操守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駱偉建,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何雪卿。
二、續任高炳坤為“公共行政道德操守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四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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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文化局代表穆欣欣為第3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十三)項的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發展委員會成員。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第3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五)項至(八)項、(十)項至(十二)項及(十四)項至(十六)項的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丘曼玲;
(二)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葉炳權;
(三)海關代表吳國慶;
(四)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代表張祖榮及吳愛華(後者為秘書長);
(五)民政總署代表戴祖義;
(六)經濟局代表戴建業;
(七)旅遊局代表文綺華;
(八)澳門金融管理局代表陳守信;
(九)財政局代表容光亮;
(十)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代表蘇朝暉。
三、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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