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003號行政法規及第7/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5/2001號行政法規《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檢察院馬翊助理檢察長為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續任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沈振耀顧問為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起,為期兩年;
三、任命法務局劉德學局長為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起,為期兩年。
二零一八年二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八年二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