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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經濟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36,200.00(澳門幣叁拾叁萬陸仟貳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經濟局一項金額為$336,200.00(澳門幣叁拾叁萬陸仟貳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戴建業,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趙詠瑩,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特級技術員羅嘉敏代任;
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梁嘉怡,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龍偉剛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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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司法警察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950,000.00(澳門幣玖拾伍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司法警察局一項金額為$950,000.00(澳門幣玖拾伍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薛仲明,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管理及計劃廳廳長楊春麗;
委員:財政及財產處處長高麗娟;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鄺燕媚;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鍾燕婷;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高小河。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
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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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八條第三款及第九條第二款,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陳子慧及孫家雄以兼任制度擔任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委任,分別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五日及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獲委任人士的職務報酬由該公司股東會訂定。
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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