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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鑒於有需要委任一健康檢查委員會為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舉辦之第十七屆警官培訓課程之報考者進行體格檢查。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四月十五日第93/96/M號訓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健康檢查委員會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內運作,並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張秀蘭警務總長
委員:馮時彥醫生
陳佩莉醫生
候補
主席:梁志成副警司
委員:林永連醫生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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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十條第一款(七)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黃立峰為退休基金會諮詢會成員,以代替萬美玲。
二、本批示委任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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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穆欣欣為文化局局長,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財務負擔,由文化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委任穆欣欣為文化局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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