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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制裁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委員會根據第2375(2017)號決議第六段的規定編寫有關指認船隻清單的報告的中文譯本。
上指報告的英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譯本已透過第63/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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