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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有關防擴散問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1718(2006)號、第1874(2009)號、第2087(2013)號、第2094(2013)號、第2270(2016)號、第2321(2016)號、第2356(2017)號、第2371(2017)號及第2375(2017)號決議;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於第1718(2006)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下稱“1718(朝鮮)制裁委員會”)依照第2375(2017)號決議第六段的規定,撰寫了載有二零一七年十月三日批准的指認4艘船隻清單的報告;
基於此,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1718(朝鮮)制裁委員會上指報告的英文原文及葡文譯本。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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