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七條第二款(八)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葉炳權為本人在澳門大學校董會的代表,任期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荔枝碗船廠片區的評定程序中訂定臨時緩衝區,其圖示範圍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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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查閱:更正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理工學院院長李向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迪亞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理工學院──致遠樓更換空調系統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理工學院院長李向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專業顧問有限公司”簽訂「澳門理工學院總部新圖書館及辦公樓連公共停車場興建工程連接明德樓行人通道──編製工程計劃」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02/2008號及第6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二)項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52/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有關委任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的規定修改如下:
“(三)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何浩瀚,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謝曉紅代任;”。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惠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