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李寶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黃佩芬——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六)項、第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十九條第十款的規定,修改其以定期委任方式在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任職的職務,轉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由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李少娟——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六)項、第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的規定,修改其以定期委任方式在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任職的職務,轉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由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六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批示如下: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公署社區關係廳廳長鄺雪瑩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代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批示如下:
譚慧華——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三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代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批示如下:
Maria da Graça Mendes de Morais Rodrigues de Carvalho——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之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批示如下: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公署人力資源處處長蘇孝賢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公署社區推廣及公關處處長梁美明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三日起獲續期一年。
陸碧池——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批示如下: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公署資訊處處長許壹心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獲續期六個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批示如下:
杜慧明——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止,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
陸清清——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施銘載——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李麗瑩及詹美玲——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黃晚勝——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於廉政公署
代辦公室主任 謝佩敏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議決如下:
山度安娜——為行政公職局編制內第三職階顧問翻譯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延長徵用於本會輔助部門以相同職級及職階擔任職務,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起,為期一年。
陳鳳婷、朱君寶、林佩欣及劉嘉儀——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議決如下:
黃玉葉——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顧問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羅劍峰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四職階,薪俸點180,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終審法院編制內主任書記員劉慶輝,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因自願退休而脫離公職。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的批示:
鄧偉民——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檢察長辦公室以相當於第二職階顧問督察的薪俸徵用經濟局編制內人員陳梓枰擔任法律事務工作,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李艷芬——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文化局編制內人員鄭建武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由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六款,以及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以期間為一年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梁英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六款,以及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以期間為一年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高雲及陳子軒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分別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及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庄珊珊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及第三條款,轉為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公關督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力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日起轉為不具期限。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月梅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詹美莉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鍾頴儀在本局擔任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葉玉華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李詠甜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365,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所需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張涵在本局擔任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延長徵用經濟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黃美德在本局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的期限,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譚穎妍、林思思及李倩君,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陳焯傑及李國亮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160,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八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陳冠豪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430,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本局第二職階技術工人陳志成、張雲喜、林錦配、馬惠絮、司徒晶明及蘇建文,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 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70點,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的批示:
本局編制內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李潔群——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的批示:
羅小敏——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照相排版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的批示:
本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李潤月,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30點,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六日的批示:
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管燕娥,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20點,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因刊登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776頁之第3/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附件有不清晰之處,現重新刊登如下: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房屋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戚華高,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589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首席警員麥耀光之遺孀梁燕興、兒子麥浩彰及父親麥東濤,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7426,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七年九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1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經濟局第三職階顧問督察Antonio Yp,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579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旅遊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飛茵瑜,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816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一職階副警長謝惠珍,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384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教育暨青年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鄧志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143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處長之治安警察局第二職階副警務總長梁文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234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社會工作局高級技術員區志強,供款人編號300127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暨青年局教學助理員李佩芬,供款人編號601191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體育局行政技術助理員李桂冰,供款人編號605822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運輸基建辦公室工作人員吳思儀,供款人編號623287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暨青年局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吳拉妹,供款人編號300410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
立法會輔助部門輕型車輛司機袁光榮,供款人編號601086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懲教管理局行政技術助理員蔡潔貞,供款人編號601530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專科護士鄭珊珊,供款人編號603955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下列運輸基建辦公室工作人員,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註銷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供款人編號 | 姓名 | 供款人編號 | 姓名 |
6222410 | 周婉霞 | 6222429 | 張健聰 |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甄溢全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會擔任退休及撫卹制度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黃兆筠,本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在經濟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歐偉燊——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歐陽麗及雷安琪——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
José Augusto Ieong de Sousa——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
梁俊傑——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督察,薪俸點為385點;
Lina Maria dos Santos Nogueira——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轉為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95點;
鄭子洋——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劉寶珍——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關靜兒——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六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之批示:
應梁佩玲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七職階勤雜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五日起,與梁淑敏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35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五日起,與李麗英、李家榮、黃慧儀及黃卓敏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1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五日起,與陳志美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35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之批示:
應楊小傑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關啓榮警務總長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李靜婷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文案之職務,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起,試用期六個月,薪俸點為43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歐陽迪熙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文案之職務,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試用期六個月,薪俸點為430點。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杜詩韻及孫穎思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駱淑儀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晉階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Leonel Dias da Silva Wong及郭慶紅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梁景雄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陳秋菊 | 技術工人 | 1 |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馬滿霖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齊忠勇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梁鄺金玉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起晉階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歐陽彩雲簽訂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晉階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九)項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三款(一)項、第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博彩罪案調查處處長梁文照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七)項和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司法警察學校校長孫錦輝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潘麗琼,懲教管理局第九職階勤雜人員,屬編制內散位,因自願退休而離職,由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蕭佩玲、劉嘉麗及張翠儀——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高光榮——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呂錦雲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日的批示:
楊佩蓮——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陳麗燕——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應廖春妹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七日之批示:
鄭珊珊,本局確定委任第三職階專科護士,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免職。
按照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艾維夫醫療中心之技術指導楊國俊醫生違反經三月二十五日第20/91/M號法令修改的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同一法令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中止第M-0864號准照為期二十日,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至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日止。
艾維夫醫療中心違反經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由於其違法行為妨害公共衛生,根據上述同一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中止第AL-0278號執照為期九十日,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至二零一八年四月十日止。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楊筱禕——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四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之批示:
石慧貞——根據經第3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c)項及第四十一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二款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社會工作部負責人,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以填補衛生局編制內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圖示記錄職務範疇——聽力測驗)一缺的最後成績名單排名第一名的合格投考人張詠詩,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經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在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以填補衛生局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語言治療)一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唯一名的合格投考人陳頌甜,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214號的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同福堂”搬遷,新址位於澳門牧場街61號新城市工業大廈1樓F座。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233號的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德聖堂”的東主——德聖堂健康產品有限公司法人地址的變更,新址位於澳門圓台巷御景灣第1期第4座地下B座。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之批示:
核准向謝偉璋先生發給“愛健康藥房”准照,編號為第311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鏡湖馬路122-B號利發大廈地下A座,住址位於澳門海灣南街158號信和廣場(第二座祥和閣)22樓H座。
按照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李婉珍——應其要求,中止第E-0660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分別取消袁家麟第E-2518號、甄綺韻第E-2520號及袁美玲第E-2523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李紫欣、梁潔影——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M-2259、M-2286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許可第D-0177號牙科醫生執照持有人姓名Lee Steve Shih In增加中文姓名為李思穎。
取消Rita Álvares Gomes de Amorim Mergulhão Ó第T-0230號治療師(心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按照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維生醫療中心(美獅美高梅路氹員工診所),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Regen (Clínica para Funcionários da MGM Cotai) ,英文名稱為Regen Medical Centre (MGM Cotai Employee Clinic)——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414,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氹仔體育館大馬路-美獅美高梅,持牌人為維健美(澳門)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新口岸倫斯泰特大馬路177號金苑大廈地下F舖。
按照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阮志鵬——應其要求,中止第AL-0282號培康物理治療中心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場所位於澳門肥利喇亞美打大馬路(荷蘭園大馬路)54-A號地下B座。
取消張惠卿第E-0665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黃林芳——應其要求,中止第E-1668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洪少威、張凱怡、梁潔怡、許美良、凌梓盈——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832、E-2833、E-2834、E-2835、E-2836。
巫逢銘——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371。
取消廖世龍第C-0504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周嘉瑩——應其要求,中止第M-2210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吳凱倫——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放射)職業,牌照編號是:T-0545。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辛麗雅,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即在社會工作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謝勤有,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曾淑賢,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二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劉佩球,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四職階技術工人林任發,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前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國華,因辭世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因本局文誤,使刊登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期第二組內第684頁的批示摘錄葡文版本有不正確之處,茲更正如下:
原文:“............Centro Médico da Medicina Chinesa Wai Yeng............”;
應為 :“............Centro Médico de Medicina Chinesa Wai Yeng............”。
因本局文誤,使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二組內第20997頁之批示摘錄葡文版本有不正確之處,茲更正如下:
原文:“Chan Lai Ka, ……”
應為:“Chan Lei Ka, ……”。
因本局文誤,使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組內第21627頁之批示摘錄中文版本有不正確之處,茲更正如下:
原文:“霍愛珍,……”
應為:“霍惠珍,……”。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陳澤燊,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Liliana Miguel Pires,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李明輝、李偉雄、黃政豪及張信堅,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高海傑、吳雅玲、吳雪棃及蘇建英,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何偉成,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宋麗葉,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霍永全,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鄭鳳映、張榮鎮、原家潤、姚少媛、林麗僑、李寶華、李樹洪、梁瑞芳、麥燕冰、吳桂珍、盛鳳婷、戴玉芳、黃有妹、黃結岐及黃秀蓮,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卓蓮花、張治潛、古日兒及何振華,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陳童彬、馮子傑、何瑞明、林俊杰及梁雪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
劉麗明,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五日止;
李少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八月四日止;
莫煒珍,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五日止。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七條和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李耀明及吳俊文,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八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55;
李麗斯,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625;
Fernando Manuel Margarido João,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轉為第四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505。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和二十,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Nuno Miguel Costa Alves Martins及譚振興,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關詠恩,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布紹祥、曹玉籣、關志恆、梁美茵及譚啟志,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張玉萍、何咏詩、楊偉茵、梁翠姿及杜文威,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林淑儀及黃麗瓊,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
江亞杜,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轉為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80;
李錦琪,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轉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60;
梁永昌,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
羅清及林兆群,分別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及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崔冠玲,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批示:
應鄭智明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七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陳偉雄及李銘光,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何綺彤,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李慧琪,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秦妙梨,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周鳳儀及梁偉桓,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陳慧貞、趙美美、崔美容、莊佳煥、袁細美、鄺鳳霞、林家豪、梁耀榮、駱明、戴美琴、譚浩然、黃卿蘭及黃艷卿,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
鍾月明,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劉笑盈及梁嘉豪,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陳澤賢及李家豪,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高珍妮、林邦妮及吳寶珠,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批示:
Liliana Miguel Pires——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批示:
應馮家豪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起予以終止。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勤雜人員之古玉英,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四款(三)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經第12/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五款,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Krasen Ivanov Zagorski在本局擔任澳門樂團樂師,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應梁國輝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吳素貞,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黃宏智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鄭建武在檢察長辦公室的徵用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應何詠賢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耀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蕭詠儀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照相排版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溫楚君,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日,即其到教育暨青年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因刊登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33頁的聲明中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
應改為:“……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楊子健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高天成——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何娟——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梁秀敏及譚靈燕——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Juliana Silvestre Wong——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謝慶茜——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 四十五條之規定,其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在文化局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在旅遊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副局長的職務。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沈頌年因終止在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職務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返回本局編制內人員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原職位。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曾擔任旅遊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飛茵瑜,因自願退休,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起,終止於本局之所有職務。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吳遠茹及趙玉澄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九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培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6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俊健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鄒宓及黃建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薪俸點為47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李桃紅,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日起轉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黎麗莎及章紅,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區振鴻及陳英傑,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60;
黎寶珠,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
陳永泉,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80。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吳鳳琼及謝華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分別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及十二月八日起生效;
黃兆能、巢曉峰、陸麗平、簡慧琛、陳童璇、李家榮、黃婉盈、陳振暉、張淑華、蔡可琪、廖海英、張依文、馮天朗、鄭凱欣、徐嘉欣及李俊健,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首十二名及其餘四名,分別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八日及十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鄭芬,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陸銳山,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許寶寶,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蔡潔敏,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職級、職階和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鄭亮池,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余潤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何翠儀、羅家裕及陳詠詩,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首兩名及其餘一名,分別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及七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張佩珊、謝凱茵及歐陽展達,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分別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八月二十一日及八月三十一起生效;
鄭芬,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鍾玉輝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俊健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黎景林及黃小英,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
區輕颺,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
應鄧詠詩之要求,其擔任本局康復服務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於期滿後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返回其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應石寶玲之要求,其擔任本局家庭服務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於期滿後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返回其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黃艷梅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規定,本基金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楊婉麗擔任中央公積金制度廳廳長;
鄺光雄擔任基金發放處處長;
冼偉棠擔任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伍婉華擔任行政及財政處處長。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本基金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梁寶欣,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收取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薪俸點400點,自本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朱妙麗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吳華興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職級的薪俸點180點,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日起生效:
鍾嘉良,獲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點;
區偉,獲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15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鍾嘉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茲聲明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地形測量員盧石鵬,因自願退休而脫離公職,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並配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Vera Lucia Delgado Varela,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譚偉文
根據經第4/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30/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十)項及第三款的規定,由獲認可的體育總會指定十名體育領導人員為體育委員會委員的選舉已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四日進行。為著有關效力,指定下列人士擔任體育委員會委員,任期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六日,為期兩年:
何敬麟、老傑龍、胡松輝、鍾漢權、賴百齡、陳滿鋒、鄭國恆、馬志成、陳均輝、陳永傑。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