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47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11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獎勵規章》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獎勵評審委員會成員,任期由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至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一)陳清泉;

(二)韓英鐸。

二、上款所指成員有權收取總額為澳門幣四萬元的評審酬金。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476/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11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獎勵規章》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獎勵評審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朱麗蘭,由其擔任主席;(二)周禮杲;(三)徐立之;(四)高思華;(五)梅宏;(六)惠永正;(七)楊俊文;(八)劉炯朗;(九)鍾南山。

二、上款所指成員有權收取總額為澳門幣四萬元的評審酬金。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九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葡文版本

第47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謝慶茜為文化局局長,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財務負擔,由文化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委任謝慶茜擔任文化局局長一職的理據如下:

——職位出缺;
——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文化局局長一職。

學歷:

——中山大學企業管理學科(專業)管理學碩士學位;
——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士學位。

專業簡歷:

——1992年8月24日至1993年9月15日,以散位合同方式擔任旅遊司二等技術員;
——1993年9月16日至1993年12月14日,以散位合同方式擔任旅遊司二等高級技術員;
——1993年12月15日至1996年8月13日,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旅遊司二等高級技術員;
——1996年8月14日至1997年11月18日,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旅遊司助理;
——1997年11月19日至1998年9月15日,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旅遊司市場處處長;
——自1997年11月19日,擔任旅遊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
——1998年9月16日至2011年7月18日,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旅遊局推廣廳廳長,自2011年7月19日至2011年8月9日,自動轉入旅遊局旅遊推廣廳廳長職位;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規定,轉入旅遊局編制內人員顧問高級技術員,自2009年8月4日生效;
——2011年8月10日至2012年12月31日,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旅遊局傳播及對外關係廳廳長;
——自2013年1月1日起至今,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旅遊局副局長;
——自2004年起至2015年12月31日擔任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成員;
——自2016年起至今擔任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組織委員會成員;
——自2007年起至今擔任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

———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