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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11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獎勵規章》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獎勵評審委員會成員,任期由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至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一)陳清泉;
(二)韓英鐸。
二、上款所指成員有權收取總額為澳門幣四萬元的評審酬金。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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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11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獎勵規章》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獎勵評審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朱麗蘭,由其擔任主席;(二)周禮杲;(三)徐立之;(四)高思華;(五)梅宏;(六)惠永正;(七)楊俊文;(八)劉炯朗;(九)鍾南山。
二、上款所指成員有權收取總額為澳門幣四萬元的評審酬金。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九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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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謝慶茜為文化局局長,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財務負擔,由文化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委任謝慶茜擔任文化局局長一職的理據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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