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之批示:
沈夷佳——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由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二零一七年九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沈夷佳因獲定期委任為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故其在本秘書處以定期委任擔任法律及行政輔助廳廳長的職務,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一七年九月五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柯嵐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批示:
Natalino Leão Vong——應其請求,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予以終止。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批示:
黃勇彰——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考試成績中排名第六的合格應考人,獲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5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代主任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批示:
黃立勛——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八日在體育局擔任職務日起,自動終止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職務。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批示:
李雅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何家威,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六日;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沈慧研及楊家瑜,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六日。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二)至(四)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第三條款如下所列,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程雪梅、司小美、黃家文及黃錦華,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75點;
宋文偉,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五日晉階至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80點;
Fátima Manhão Jorge,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二日晉階至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40點;
吳家樂,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四日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40點。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蔣宇鶯,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四日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50點;
黃雪桃,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四日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40點。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交通事務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Isabel Maria de Senna Fernandes Atraca dos Santos Gonçalves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同一職務的徵用,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第八職階勤雜人員倪雅麟,因達年齡上限,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日終止職務。
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黃永曦──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以及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批示如下:
李詠文——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十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合格的獨一投考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黎少鳳在本署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審計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關荔生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鑑於海關沿岸巡邏處處長副關務總長葉華釗,編號01961,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鑑於海關物資管理處處長副關務總長余益銓,編號02981,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副關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所作的批示:
批准海關關員編號36141——劉偉君,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三日開始編制內職位之免職並與本部門解除聯繫。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所作的批示: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關員編號27961——楊秉鈞獲確定委任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關員。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開始計算。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陳海英在澳門海關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任用為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660點。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李志洪及郭華仔在澳門海關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任用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400點。
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於海關
副關長 吳國慶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張聰的個人勞動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625,以及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陳驍、李引、劉鎏及張婧的個人勞動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565,均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程弘、劉方聞、潘小珩、王博智及王樺婷的個人勞動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陳驍、李引、劉鎏及張婧的個人勞動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十六條所指附件二(二)項、八月二十四日第60/92/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C)項、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初級法院第三職階法院首席書記員Maria Celeste Filipe Marques Casaca的個人勞動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的批示:
陸頴欣及馬恩慈——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五日的批示:
周金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最後成績名單的合格應考人,獲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辦公室前主任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應盧錦超的請求,其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起予以解除。
茲聲明應馮少榮的要求,其擔任本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因期滿自動終止。
茲聲明李月梅因獲定期委任為本辦公室主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及(二)項的規定,其擔任本辦公室副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因期滿自動終止。
茲聲明林曉欣因獲定期委任為本辦公室副主任,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月梅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三款(二)項、第十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蘇正偉、黃麗玉及吳綺琪在委員會擔任職務,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經濟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吳麗燕在委員會擔任相同職級及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蘇朝暉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梁潔瑩、黃玉燕及王浩靜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首兩位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五日及最後一位自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邱顯哲因獲定期委任為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副主任,故其在本局以定期委任擔任登記及公證事務廳廳長的職務,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特此聲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的規定,本局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第三職階一等助理員阮偉堂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因退休而離職。
特此聲明
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韋錫源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張志芳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楊曉恩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容敏玲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秀慧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偉全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點,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九月四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因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15495頁之“澳門安哥拉商會”的章程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um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應改為:“......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九條及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本署確定委任之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Angelina Maria de Giga Alves,獲批給短期無薪假,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管理委員會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麥惠英,獲准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54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衛生監督部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湯偉雄,獲准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4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何偉文獲確定委任為民政總署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八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吳秀虹——為有關考試唯一之合格應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該名人員獲確定委任為民政總署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獸醫。
二零一七年九月五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馬錦強
按照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的決議: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對外入職普通開考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的合格投考人郭錦文,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為本會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工商管理範疇),為期一年,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對外入職普通開考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的合格投考人莊維維,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為本會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工商管理範疇),試用期六個月,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四日起生效。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土地工務運輸局退休工人黎德明之遺孀許秀歡,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7405,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關第四職階副關務督察馬文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779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八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廉政公署廳長區寶珊,供款人編號300716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房屋局技術輔導員章秀珍,供款人編號301893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陳淑芬,供款人編號600448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勤雜人員梁美幸,供款人編號601298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事及水務局輕型車輛司機李觀榮,供款人編號604529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技術稽查文建偉,供款人編號605704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暨青年局技術員利澤銘,供款人編號615055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廉政公署調查員鄒舒爾,供款人編號617054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運輸基建辦公室行政技術助理員麥韻霞,供款人編號620416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檢察長辦公室行政技術助理員麥克寧,供款人編號300266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六。
退休基金會技術輔導員杜明澤,供款人編號301131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暨青年局勤雜人員梁新,供款人編號601184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勤雜人員楊玉嬋,供款人編號601349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四。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李伯強,供款人編號601399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九。
教育暨青年局勤雜人員張麗娟,供款人編號602058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事及水務局勤雜人員張國平,供款人編號604532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文化局技術員關文淑,供款人編號617444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一級護士黃秀雲,供款人編號618020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二零一七年九月八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之批示:
鄺信昌——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經濟局擔任經濟活動稽查廳廳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五日起生效。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之批示:
談智仁——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聯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並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經濟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晉階至第八職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五之顧問高級技術員朱奕聰、馮小萍、林秀敏、馬珍娜及羅志輝,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空缺由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設立及由附於第69/2010號行政命令之表一取代,並已被其本人填補。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刊登於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的第11/2016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本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七組經常開支職能分類8-01-0經濟分類04-01-05-00-02,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的整體款項分配,作出經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的修改,茲公佈如下:
根據刊登於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的第11/2016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本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二章經常開支職能分類1-01-3經濟分類04-01-05-00-60,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整體款項分配,作出經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的修改,茲公佈如下:
根據刊登於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的第11/2016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本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二章經常開支職能分類1-01-3經濟分類04-01-05-00-60,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整體款項分配,作出經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的修改,茲公佈如下: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麥滔,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及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四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區智成,為本局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林雪梅,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謝順利,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九月四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招文漢、丁倩勤及蕭冠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40點,由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鄭雪苗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65點,由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九日所作出的批示:
李樹明——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由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朱婉儀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成績名單中合格准考人方曉東,特級技術員,獲確定委任為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之職務。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成績名單中合格准考人蔡奕鎏,二等技術稽查,獲確定委任為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稽查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稽查之職務。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三日起,本局與岑嘉欣、李煥江、鄧玉珊、李家榮及林浩輝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並收取薪俸點505之薪酬。
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第128/2017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31991林家豪,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一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的第134/2017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65930蘇麗紅,由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第136/2017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第2/2008號法律《重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職程》第五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七條a)項、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提升治安警察局以下軍事化人員為基礎職程之普通職程副警長職級: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首席警員 |
133961 |
馮智聰 |
" |
109941 |
呂國樑 |
" |
325930 |
何惠琼 |
" |
286921 |
余文景 |
上述獲晉升之人員占有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所簽發之第237/201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中,獲晉升人員年資排序中其應獲之4名、24名、30名及37名排序。
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楊明輝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更改為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李海平簽訂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更改為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梁佩欣,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三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周熾豪,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三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文偉基及陳家鴻,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三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及第二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唐芯娜,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三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五)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
鄭佩君,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三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曹玉愛及陳伊蓓,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三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及第二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吳漢強、施希文及高小河,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第三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至第三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趙靜及蔡燕雲,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三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及第二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林健城、李海鋒、張小聰、李浩銘及岑健龍,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第三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至第五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二零一七年九月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陳倩然,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終止其合同。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周嘉輝,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終止其合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08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6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配合第13/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第三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十的副警長彭志輝、王曙南、陳少斌、樊家文、吳建國、張凱欣、黃德同、何嘉敏、梁觀廉及源振昌,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人員編制內獄警隊伍職程第一職階警長。
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呂錦雲副局長代行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並經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四日批示核准的司法警察局福利會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二次本身預算修改:
單位: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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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開支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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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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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03 |
04 |
00 |
01 |
不動產 |
70,000.00 |
|
04 |
03 |
00 |
00 |
02 |
家庭及個人 |
70,000.00 |
|
總額 |
70,000.00 |
70,000.00 |
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於司法警察局福利會
主席 周偉光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唐海英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張華招,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第七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Baladas, Fernando,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張連娣,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鄺寶珠,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劉桂芳及譚秀華,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林少芬,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鄭兆妹,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王清劍,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劉玉蘭、吳鳳儀及葉彩勤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樹根、黃金屏、霍愛珍及鄭小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葉瑞娥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高少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郭漢寧,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鄭鎂玉,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陳立豪及楊健偉,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郭婉雯,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梁冰瑩、李淑萍、馮麗欣、張慧麗、甄綺韻及廖燕珊,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曾潤霞,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郭麗芳,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林俊傑、何婉珊、林家威、王聖雯、武藝、黃惠琴、陳顯貴、黃彩順、何祖怡、賴雅薇、黃雅琳、袁家煒、尹雁琼、李玉苹、梁家琪、關皓怡、蕭興泰、吳曉眉、黃凱琪及關婉琴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蔡月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容潤邦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周淑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羅紫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艷芳、潘美珍、陳彩鶯、陳麗嬋、周慧愛、張鑾英、歐少英、陳惠容、陳瑞媚、林小芳、林艷玲、施麗歡、黃夢君、劉桂玉、梁瑞瓊、關金英、蕭少群、姚愛群、王琼芳、何美雲、歐陽玉蘭、李愛霞、李惠愛、黃珍娥、林欣珠、陳秀芳、麥潤及毛桂琼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王雪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周森儀、關佩欣及盧亞鳳,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蕭錫嫦,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顏偉嘉,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溫秋嬋,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林小婷及關劍銘,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郭偉航及曹凱欣,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陳凱欣及庄珊珊,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盧詠芝及林寶興,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陳嘉琪,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梁志浩,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技術工人林仲賢,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潘志輝、郭志華、詹國平、林惠連、張秀玲、譚梓雷、陳惠娟、何艷紅、陳少萍、鄭淑嫻、梁美娟、蕭秀芳、陳梅芳、郭金玲、盧苑梅、譚麗華及譚保琴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徐鍶敏,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周燕儀,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六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第三十六條第一款d)項、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護士職程第一職階護士監督三缺的最後成績名單排名第六名的合格投考人施力維,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護士職程第一職階護士監督。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高善鶯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追認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劉啓鋒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耀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盧碧嫻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劉天賜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之批示:
趙穎——根據經第3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三十八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二款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藥劑事務處處長,為期兩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7/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三款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以填補衛生局編制內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藥劑職務範疇)四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一名至第四名的合格投考人吳明位、劉麗盈、鄭培超及黃金鈴,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7/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以填補衛生局編制內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藥劑職務範疇)七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一名至第六名的合格投考人譚倩盈、林綺雯、蕭慧池、聶進科、黃錦球及黃嘉雯,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的批示:
黃嘉東、趙振鋒、黃嘉南、梁家榮、吳軍民及林濤——根據經第7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第10/2010號法律附件表二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b)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趙必凱及梁嘉蒨,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黎小甄,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之批示:
核准向蔡加農先生發給“運通藥房X”准照,編號為第305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賈羅布大馬路52號新建業商業中心I座地下及閣仔,住址位於澳門祐漢新村第二街22號勝意樓地下B064。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朱俊波,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核准向非凡醫藥集團有限公司發給“非凡藥房(巴波沙分店)”准照,編號為第306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菜園涌邊街90號嶺南大廈地下A座,法人地址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81-183號5樓。
按照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鄭溢東——應其要求,中止第D-0231號牙科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取消霍婉薇第E-2216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取消吳嘉敏第M-1926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黃漢明——應其要求,取消第O-0052號牙科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
取消李幗兒第T-0168號治療師(足病診療)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張斯廉——應其要求,中止第T-0259號治療師(職業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陳家傑、何兆明、羅靜華、袁志豪、李婉靜——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763、E-2764、E-2765、E-2766、E-2767。
李韻詩——恢復第M-1308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趙惠菡、黎穎鈞、郭錦榮、陳梓健、黃志誠、劉艷鳴、楊佩兒、黃麗華、鍾焯鋒、黎俊生、譚坤霖——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324、M-2325、M-2326、M-2327、M-2328、M-2329、M-2330、M-2331、M-2332、M-2333、M-2334。
王鳳媚、陳卓恆——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W-0622、W-0623。
按照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何曉峰、莫志權——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335、M-2336。
王萍萍、梁永耀、傅卓勝——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W-0624、W-0625、W-0626。
按照二零一七年九月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羅俊雄——應其要求,中止第T-0525號治療師(職業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何詩詠、黃心瑜、林嘉敏、張詠琪、黃欣欣、黃慧怡、梁偉瑩——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T-0528、T-0529、T-0530、T-0531、T-0532、T-0533、T-0534。
黃嘉良、劉麗華、陳錦平——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W-0627、W-0628、W-0629。
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五條,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十八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旭偉為本局青年廳廳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獲委任人由一九九九年六月入職本局,自二零零三年九月擔任延續教育處處長,並自二零零六年十一月起擔任青年結社培訓暨輔導處處長,任職期間工作表現理想,具有豐富青年活動及行政管理工作經驗,具公民品德、適當的專業能力和經驗擔任青年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大學公共行政學學士學位;
華僑大學哲學碩士學位。
3. 工作經驗
自一九九九年六月入職本局,為本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自二零零三年九月擔任延續教育處處長,並自二零零六年十一月起擔任青年結社培訓暨輔導處處長。
4. 職業培訓
教青局中高層管理人員培訓班、政府部門績效管理課程、上海教育政策與未來規劃研習班、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與發展規劃綱要專題研討班、本澳非高等教育範疇施政現況與未來發展課程、青年政策與青年發展、政策制訂及執行培訓課程。
二零一七年九月五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分別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及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郭妙瑜,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其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容文杰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下列工作人員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潘嘉玲、葉家媛、林建明及藍麗——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
許海波、區家祺、洪鳴、溫楚君、李寶榮、簡靈珠、譚碧韻、古麗盈、梁俐嘉、黃海容、施燕萍、吳耀東、胡偉健、洪美儀及袁偉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馬素欣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一至三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成績名單中之合格應考人顧問高級技術員張鵲橋,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並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張雅雯及王寶賢,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其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各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及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本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張鵲橋獲批准享受長期無薪假,為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蔡可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Isabel Alexandra Gomes de Carvalho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梁傑榮,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九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曉鳴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黃麗欣及何秀真——根據第6/2010號法律第十二條和附件表二、第14/2009號法律第七條第三款、體育局第31/GP/2016號批示和第33/GP/2016號批示,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五條第三款(一)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並以實習方式進入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營養職務範疇),薪俸點為44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的合格應考人黃立勛,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譚美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按照本辦代副主任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周玉麗,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九日起生效,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周菲凡、程靄霖及洪燕飛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蔡樺娟,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作出之批示:
高綺樺及譚巧芝,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之批示:
應鄭子華本人之請求,解除其在本學院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應郭錦文的請求,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四日起,終止其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
二零一七年九月四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公佈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體育基金本身預算及澳門大賽車獨立預算第三次預算修改、澳門國際馬拉松獨立預算第一次預算修改,有關修改是經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的批示許可:
單位: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02 |
01 |
08 |
00 |
00 |
其他耐用品 |
500,000.00 |
|
02 |
02 |
07 |
00 |
02 |
診療消耗品 |
300,000.00 |
|
02 |
03 |
02 |
02 |
01 |
水及氣體費 |
1,000,000.00 |
|
02 |
03 |
04 |
00 |
01 |
資產租賃——不動產 |
300,000.00 |
|
02 |
03 |
04 |
00 |
02 |
資產租賃——動產 |
200,000.00 |
|
02 |
03 |
05 |
02 |
02 |
公幹交通費 |
1,000,000.00 |
|
02 |
03 |
05 |
03 |
01 |
通訊 |
300,000.00 |
|
02 |
03 |
06 |
00 |
00 |
招待費 |
700,000.00 |
|
02 |
03 |
08 |
00 |
01 |
研究、顧問及翻譯 |
300,000.00 |
|
總數 |
2,300,000.00 |
2,300,000.00 |
單位: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02 |
02 |
06 |
00 |
00 |
服裝 |
400,000.00 |
|
02 |
02 |
07 |
00 |
08 |
宣傳品及獎品 |
200,000.00 |
|
02 |
02 |
07 |
00 |
99 |
其他 |
150,000.00 |
|
02 |
03 |
01 |
00 |
05 |
各類資產 |
250,000.00 |
|
02 |
03 |
02 |
02 |
02 |
衛生及清潔 |
300,000.00 |
|
02 |
03 |
02 |
02 |
03 |
管理費及保安 |
900,000.00 |
|
02 |
03 |
05 |
03 |
01 |
通訊 |
1,000,000.00 |
|
02 |
03 |
06 |
00 |
00 |
招待費 |
300,000.00 |
|
02 |
03 |
07 |
00 |
01 |
廣告費用 |
800,000.00 |
|
02 |
03 |
07 |
00 |
03 |
在外地市場之活動 |
400,000.00 |
|
02 |
03 |
08 |
00 |
01 |
研究、顧問及翻譯 |
200,000.00 |
|
02 |
03 |
08 |
00 |
99 |
各項特別工作——其他 |
1,700,000.00 |
|
04 |
04 |
00 |
00 |
02 |
給予外地組織的共同分擔及會費 |
1,000,000.00 |
|
05 |
02 |
04 |
00 |
00 |
車輛 |
300,000.00 |
|
05 |
04 |
00 |
00 |
98 |
偶然及未列明之開支 |
200,000.00 |
|
07 |
06 |
00 |
00 |
02 |
各項建設 |
2,000,000.00 |
|
總數 |
5,050,000.00 |
5,050,000.00 |
單位: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01 |
02 |
10 |
00 |
99 |
各項補助——其他 |
20,000.00 |
|
02 |
02 |
05 |
00 |
00 |
膳食 |
30,000.00 |
|
02 |
02 |
06 |
00 |
00 |
服裝 |
20,000.00 |
|
02 |
02 |
07 |
00 |
08 |
宣傳品及獎品 |
190,000.00 |
|
02 |
02 |
07 |
00 |
09 |
禮品 |
40,000.00 |
|
02 |
02 |
07 |
00 |
99 |
其他 |
5,000.00 |
|
02 |
03 |
01 |
00 |
05 |
各類資產 |
5,000.00 |
|
02 |
03 |
04 |
00 |
01 |
資產租賃——不動產 |
30,000.00 |
|
02 |
03 |
04 |
00 |
02 |
資產租賃——動產 |
20,000.00 |
|
02 |
03 |
05 |
02 |
02 |
公幹交通費 |
30,000.00 |
|
02 |
03 |
05 |
03 |
01 |
通訊 |
40,000.00 |
|
02 |
03 |
06 |
00 |
00 |
招待費 |
75,000.00 |
|
02 |
03 |
09 |
00 |
02 |
非技術性臨時工作 |
40,000.00 |
|
02 |
03 |
09 |
00 |
03 |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
20,000.00 |
|
04 |
02 |
00 |
00 |
02 |
社團及組織 |
210,000.00 |
|
04 |
03 |
00 |
00 |
02 |
家庭及個人 |
125,000.00 |
|
總數 |
450,000.00 |
450,000.00 |
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於體育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潘永權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劉婉明——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起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於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協調員 文綺華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甄珮詩、戴文茵、黃劍愷、冼洪輝、何仲誠及司徒振銳,本局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首兩位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七日起,第三位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四日起,第四位及第五位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起,餘下一位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梁家傑、麥智豐、阮建輝及黃健威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歐燁珉及蕭健威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黃守仁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調職至建設發展辦公室日起,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按照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林志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五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150點。
按照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梁英傑、陳嘉倫及黃曉欣,獲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點;
鄭烱晉、葉凱霖及馮康俊,獲轉為第二職階首席地形測量員,薪俸點365點;
梁佩茵及陳錫潤,獲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點。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及第二的合格投考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詹慶心及余家敏,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雅永健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薛寶健為第一職階二等水文員,薪俸點28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與仇健堯簽訂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與李嘉文簽訂為期兩年之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九月五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張嘉蔚——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195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李思健,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
蔡惠賢,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
葉挺峯,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
陳巧迎,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梁小龍,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
葉詠雯,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盧貴明,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點;
鍾健文、何嘉偉及梁佩儀,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
高丹字及Lai Jiing Liang,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薪俸點為625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張智強,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起轉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60點;
蔣詠傑及殷運輝,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郵差,薪俸點為190點;
李耀昇,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點。
應許永欣的請求,其在郵電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予以解除。
應陳燕菁的請求,其在郵電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予以解除。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特級郵務文員羅文杜,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九月八日於郵電局
代局長 梁祝艷(副局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自下述日期起續期一年:
顏小蓉、區秀英及葉靜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馬立明,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周惠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何指晉,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鄭帝然,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和第四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蕭志芬在本局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及第三條款,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晉升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袁偉恆在本局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及第三條款,續期一年,並晉升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為著應有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陳露薇,因自願退休而離職,由二零一七年九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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