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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4/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007號行政法規《經濟發展委員會》第五條及第26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梁普宇代表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擔任經第4/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007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三)項所指的經濟發展委員會成員。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經濟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經第4/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007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三)項所指的人士:
澳門中華總商會代表黃國勝及候補代表何富強;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候補代表李海晶。
(二)經第4/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007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四)項所指的人士:
呂開顏、李卓君、柳智毅、唐繼宗、馬志成、盛力、梁孫旭、張健中、黃健中、曾藝、劉永誠、謝思訓、蕭志成、譚繼祖、龐川。
(三)經第4/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007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五)項所指的人士:
經濟局局長或其法定代任人;
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
旅遊局局長或其法定代任人;
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
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理事長;
文化產業委員會副主席。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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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4/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007號行政法規《經濟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免除許開程擔任經濟發展委員會顧問的職務。
二、委任傅建國為經濟發展委員會顧問。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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