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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中國澳門”的名義作為世界貿易組織(下稱“世貿組織”)的正式成員;
根據《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下稱“世貿組織協定”)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總理事會依照《世貿組織協定》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在部長會議休會期間執行部長會議的各項職能,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六日在日內瓦通過了《修改〈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議定書》(下稱“議定書”),供各成員接受;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於二零零九年六月十六日向世貿組織總幹事交存了接受議定書的通知書,同時確認“……中國澳門作為進口成員僅在不超出國家緊急狀態或者其他極端緊迫的情形下使用該體制”;
根據議定書第四段的規定,議定書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在國際法律秩序上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六日訂於日內瓦的《修改〈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議定書》的英文正式文本及其中文和葡文譯本。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定”,英文縮寫)包含在《世貿組織協定》的附件一C中,其葡文本通過第9/GM/96號批示公佈於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九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一組,中文本則透過第16/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九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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