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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鑒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世界貿易組織的正式成員,因為澳門是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五日在馬拉喀什簽訂的《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果最後文件》和《關於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議》(普遍稱為“世貿組織協議”)的簽署方;
又鑒於《世貿組織協議》於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在國際上生效;
同時,根據上述《最後文件》的第一點,它不僅包括《世貿組織協議》,還包括各項部長宣言和決定以及關於金融服務承諾的諒解;另根據《世貿組織協議》第二條的規定,僅該協議附件一、二和三的各項協議和有關法律文件對所有世貿組織成員具自動約束力,相反附件四則要求成員的明示接受,而澳門及其後澳門特別行政區均沒有作出此項接受聲明;
再者,儘管《最後文件》、《世貿組織協議》及其附件一、二和三的正式英文文本曾公佈於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五十二期《政府公報》第一組第二副刊,其相應的葡文譯本亦已公佈於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九期《政府公報》第一組,但部長宣言和決定以及關於金融服務承諾的諒解的正式文本及相應的任何一種正式語文譯本均未曾作出公佈;
另外,鑒於從未公佈上述文件、協定及其餘法律文件的中文譯本;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七日簽訂的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第五號議定書的正式英文文本和中、葡文譯本公佈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第四十五期《政府公報》第一組。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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