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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2011號行政法規《交通諮詢委員會》第三條第四款(十一)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交通諮詢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一)黃承發;(二)梁世權;(三)辜文達;(四)歐嘉輝;(五)劉偉強;(六)方立群。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交通諮詢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一)Sio Chi Veng;(二)黃萬濱;(三)凌世威;(四)呂綺穎;(五)程福源;(六)鄭嘉豪;(七)劉國興;(八)梁小彬;(九)馬志豪;(十)葉榮發;(十一)鄧明輝;(十二)黃潤光;(十三)鄭穎堯;(十四)李啟見;(十五)梁超通。
三、委任黃承發為交通諮詢委員會副主席,任期兩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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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四條第二款a)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陳守信為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委任陳守信為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08/2015至今 |
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
2001—2015 |
澳門金融管理局研究暨統計辦公室總監; |
1998—2001 |
澳門大學助理教授、經濟及國際金融課程主任及工商管理學院理事會副主席; |
1988—1998 |
於香港私營及公營機構任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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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與節能基金》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下列人士續任為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一)主席——環境保護局局長譚偉文,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代任;
(二)正選成員——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代表許志樑;代任人李鑄新;
(三)正選成員——財政局代表歐偉燊;代任人姚思陽;
(四)正選成員——李少容;代任人方少琼;
(五)正選成員——陸麗芬;代任人梁麗芬。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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