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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根據一九八零年十月二十五日訂於海牙的《國際性誘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公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下列締約國之間生效:
和巴哈馬國、白俄羅斯共和國、巴西聯邦共和國、智利共和國、哥倫比亞共和國、塞浦路斯共和國、厄瓜多爾共和國、愛沙尼亞共和國、斐濟共和國、格魯吉亞民主共和國、匈牙利國、冰島、拉脫維亞共和國、立陶宛共和國、馬爾他共和國、毛里裘斯共和國、墨西哥合眾國、摩爾多瓦共和國、摩納哥親王國、新西蘭、秘魯共和國、波蘭共和國、羅馬尼亞、斯洛文尼亞共和國、南非共和國、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特立尼達和多巴哥共和國、土庫曼斯坦、烏拉圭東岸共和國、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津巴布韋共和國之間於二零零三年九月一日生效;
和新加坡共和國及加蓬共和國之間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一日生效;
和安道爾親王國之間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一日生效;
和俄羅斯聯邦之間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一日生效;
和幾內亞共和國之間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一日生效;
和萊索托王國之間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一日生效;
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及大韓民國之間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生效;
和伊拉克共和國之間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生效;及
和贊比亞共和國之間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生效。
上述公約公佈於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第十三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一組。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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