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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根據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訂於海牙的《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下列締約國之間生效:
和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之間於二零零九年二月一日生效;
和塞爾維亞共和國之間於二零一一年二月一日生效;
和馬爾他共和國之間於二零一一年十月一日生效;
和摩洛哥王國之間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和黑山之間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生效;
和哥倫比亞共和國之間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之間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生效;及
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以及哥斯達黎加共和國之間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一日生效。
上述公約的法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譯本公佈於一九七一年七月三日第二十七期《澳門政府公報》。公約的中文譯本公佈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九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並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七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作出更正及重新公佈。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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