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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第5/2009號行政法規《警察總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條、第九-A條及第十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所通過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七十五條第一款a)項及第九十八條h)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編號125861)吳錦華為警察總局局長助理,主管民防及協調中心,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財務負擔,由警察總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委任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編號125861)吳錦華為警察總局局長助理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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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1號行政法規核准,並經第4/2006號行政法規、第17/2011號行政法規及第7/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林燕妮為澳門基金會信託委員會委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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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柯嵐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冠球水電工程簽署提供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管理樓宇電力、音響、燈光及通訊系統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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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柯嵐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興記冷氣電器工程有限公司簽署提供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管理樓宇空調系統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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